江苏省农林厅文件
苏农牧[200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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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饲料生产企业
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兽医)局:
农业部办公厅于近期发出《关于贯彻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农办牧[2007]6号),印发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等配套表格、证书样式。为做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贯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农办牧[2007]6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现与《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等配套表格一并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施行,进一步统一了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条件,规范了审查程序,加强了监督管理,明晰了法律责任,对于加强饲料行业依法行政,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从建设现代饲料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厅决定委托省辖市饲料管理部门承担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及《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的要求,本着“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统一审查尺度,规范审查行为和程序,强化审查责任和工作纪律。按规定时间受理、审核、转报,为申请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优质服务。
各地饲料管理人员和评审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切实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获证企业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是做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做好年度备案和现场检查工作。各市饲料管理部门在年度备案和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调查核实后报我厅注销《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通过年度备案监督检查、产品抽检、群众举报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使监督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我厅苏农牧[2006]59号通知精神,对已设立饲料生产企业,逾期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要按《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
各市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市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及备案情况汇总报我厅。
附件:一、江苏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
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
三、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
四、 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五、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农林厅办公室 2007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一:
江苏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凡在我省境内设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除外,下同)生产企业的,均按本工作程序进行审查。
一、申请
1.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产品的企业(包括设立、迁址、增项及其他),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简称市)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一式三份,A4纸打印,并提供电子版(复印件除外),二份报受理审核的市饲料管理部门(其中一份由市报省农林厅审查),企业存档一份。申请材料包括《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以及《申请书》附件要求“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1-14项中所规定的相关资料。《申请书》格式可从江苏饲料信息网<http://www.jsfeed.org.cn>下载。
3.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和地名的,应向所在市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新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原件,经市审核后,报省农林厅换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变更法人的,应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及简历报市饲料管理部门和省农林厅备案。
二、受理
4.市饲料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对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做好现场评审的准备工作。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5.市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评审。
三、现场考核评审
6.评审组由3-5人组成。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市、县饲料管理部门评审专家及科研院所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7.企业接到现场评审通知后,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备有企业申请情况和与申证有关的书面汇报材料;
2)有关技术人员和特有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学历(原件)、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和各种记录等资料;
3)生产设备与检验仪器能正常运行,动态评审。
评审时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特有工种人员必须在场。
8.评审组持市饲料管理部门的“现场评审通知书”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9.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组人员、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质检部门负责人,以及质检、中控、仓库管理等人员参加,宣读评审依据、人员分工、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情况。
10.现场审核。查看厂区布局、车间和场地、生产工艺和设备、原料库(包括核心原料库、药品库)、成品库、化验室、化验仪器和设备、现场卫生环境和安全措施等。查阅人员证书、质量标准、操作规范、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检验报告、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资料等。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查阅有关环保、安全等证明文件。对有关人员进行饲料法规、相关业务知识和相关实际操作考核。
11.评审组根据现场逐项考核的结果进行评议汇总,按判定标准,确定现场审核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形成评审组意见,填写《现场审核表》。
12. 审核结果应向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评审不合格的企业,评审组应书面列出不合格项目,并详细阐明其内容。评审合格但仍有需整改项的,评审组应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评审结果由评审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审核上报
13.现场考核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将企业申请书及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现场审核表递交市饲料管理部门。现场评审合格的企业,市饲料管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上报,以局函形式将材料报省农林厅行政许可办公室。
14.迁址或增项按新设立企业办理,应同时提交《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原件。
增加生产类别或品种(单一饲料)与获证产品工艺相同的,由市饲料管理部门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核后直接报省农林厅行政许可办公室。
五、公示、公告和发证
15.省农林厅收到上报材料后,将企业评审结果在江苏农业网(http://www.jsagri.gov.cn)公示一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审查结果及时通知上报单位,合格企业集中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理由,反馈给上报单位。
16.审查合格企业由省农林厅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六、实施日期
17.本工作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核受理单
2.饲料生产企业现场评审通知书
3.饲料生产企业现场评审不合格项目清单
附件1: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核受理单
编号:
申报项目名称 | |
申报单位(人)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 邮政编码 | |
通讯地址 | |
申 报 材 料 |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 □申请情况说明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或拟任)身份证明及简历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标准复印件 □厂区平面布局图 □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有代表性的产品标签样张 □企业管理制度文本 □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其他: 在相应材料前打“√”。 签名: |
受理意见 及承诺时限 | 经初步审核,予以受理。 承诺时限 工作日内。企业作好现场评审准备。 200 年 月 日 |
受 理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理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附件2:
饲料生产企业现场评审通知书
:
根据《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向我局提出□设立□迁址□增项□其他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的申请。按照《江苏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的要求,现委派 同志任组长,
同志为组员的 人评审组,按照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的要求,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请配合做好评审工作。
××市××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