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
浏览人数:1618 2006-12-22
 
 

江苏省农林厅文件

苏农办法【2004】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林厅行政许可

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厅各单位:

为规范我厅行政许可办事程序,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江苏省农林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林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

 

 

 

 

 

00四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农林厅

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规范我厅行政许可办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受 

(一)列入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江苏省农林厅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称行政许可办)统一受理。

(二)行政许可办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厅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三)行政许可办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做好受理记录,将申报材料交承办处室审查。

(四)行政许可收费及账号、票据管理由厅会计委派中心专人负责。

二、审 

(一)承办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的,分别作出处理:

1、依法需要检测、鉴定的,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行政许可办;

2、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行政许可办;

3、需要延长期限的,说明理由并经分管业务厅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行政许可办。

(二)承办处室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意见,于办理截止期限前不少于5日交行政许可办。

(三)承办处室经审查认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于办理期限截止前不少于10日交行政许可办。

三、复 

行政许可办对承办处室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报分管业务厅领导。

复核意见与审查意见不一致的,行政许可办与承办处室协商沟通后报分管业务厅领导;协商沟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厅领导讨论决定。

四、听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由厅政策法规处按法定程序组织。

(二)承办处室参加听证,并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三)听证结束后,厅政策法规处提出听证事项处理意见,报分管法制工作厅领导。

五、决定与送达

行政许可事项经厅领导审批后,行政许可办办理相关文件及行政许可证件,盖“江苏省农林厅行政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六、其 他

()分管业务厅领导不在厅,由分管法制工作厅领导批准;分管法制工作厅领导也不在厅,由厅长批准。

(二)行政许可办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将行政许可结果在江苏农业网上公示。

(三)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行政许可办将有关材料交相关审查单位,由审查单位形成卷宗,并交厅档案室归档。

(四)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或者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办理程序同上述规定。

(五)本规定视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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