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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计[2003] 44号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林业)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3年省农业三项工程项目计划及经费指标随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2)。为做好省农业三项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请认真执行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农业品种、技术、知识更新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认真编制项目合同与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3、4)。根据集聚组织资源、技术力量、项目资金的要求,省里对部分项目的合作单位进行了合并与规范,对一些项目的合作单位进行了简化,请各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重新组织,由项目承担(牵头)单位负责与省里签定项目合同,并负责统一办理项目资金报账和项目会计核算。合同中的有关指标要与省下达的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一致,同时在实施方案中要进一步明确技术路线、任务分工、计划进度,进一步细化项目经费预算。项目合同及实施方案中的经费预算将作为项目报账、审计的主要依据。 要充分发挥项目执行专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执行专家在技术路线选择、人员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有关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经执行专家与承担单位领导联合签名批准。项目组要从各方面支持执行专家的工作,充分调动全体项目参加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各有关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托项目的实施,通过培训、示范、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项目实施区及辐射区农民、农技人员的培训力度,扩大项目实施的社会经济效益。 要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与合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格式与省级合同一致),进一步明确合作单位的责、权、利。项目总合同的实施内容、考核指标与经费支出要涵盖各二级合同的相关内容,项目牵头单位与各合作单位不能简单分配经费,要按照工作任务和实施内容细化项目经费预算。各项目合作单位要在执行专家及牵头单位(或项目主要实施单位)的协调下,齐心协力,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省农业三项工程经费实行省财政拨款与项目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办法。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开发与消化吸收及示范推广,用于项目实施必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基地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结合项目实施开展的培训、宣传、标准制定、产品检测、产品开发等方面。农业三项工程项目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科技推广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在省级补助的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项目资金请按《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14号)文件规定进行报账管理(省级报账管理部门除省农科院项目为省农科院财务处外,其余项目均为省农林厅计财处),统一在项目承担(牵头)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报账。省级项目由项目单位与省里签订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后,由省财政拨付60%至有关省级报账管理部门,然后结合项目中期检查情况再拨付30%,余下10%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市县项目在与省签订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后,先拨付90%至项目所在地省辖市财政局,余下10%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剩余资金拨付方法统一凭省、市农林、财政两家联合下达的验收文件拨付。 为方便项目报账管理,项目承担(牵头)单位必须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园区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78号)规定,负责整个项目会计核算,并确保专款专用。对在实施过程需要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方向的,须由项目承担(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核准,报省农林厅、财政厅批复后方可变更。项目实施结束后,在申请验收时,必须提供中介机构审计资金决算报告。 三、加强项目的检查、考核与宣传工作。为督促检查项目执行和资金的使用情况,省里将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将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资助,对严重违反三项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及三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项目,要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项目承担单位要注意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资料的积累,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和执行效果的宣传,提高项目的示范效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农林厅科教处、省财政厅农业处联系,并同时报省农业三项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合同和实施方案(省级项目一式5份、市级项目一式8份、县级项目一式10份)于8月10日前报省农业三项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讯地址:南京市龙江小区 江苏农林大厦 省农林厅科教处 邮政编码:210036 联系电话:025-6225555-0801 电子邮件:kjk@jsagri.gov.cn 附件:江苏省农业三项工程项目合同书(格式) 江苏省农业三项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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