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 苏 省 农 林 厅 文件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苏农市[2006]1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设立江苏省兴化农副产品加工区的请示》(泰政发[2005]90号)收悉。经研究,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兴化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设立江苏省兴化农副产品加工区,作为兴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功能区,不另设管理机构。 二、江苏省兴化农副产品加工区规划面积1.125平方公里,四至为:东至南官河,西至西环路,南至开富村北河,北至开放村北河。要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农副产品加工区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开发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兴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在农副产品加工区建设中,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项目建设需要合理用地。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吸引外资、民资等进区兴办加工项目,尽快形成产业规模和特色。要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特此函复。 二○○六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