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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计[2006]154号、苏财农[2006]189号 有关省辖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局、财政局: 根据苏农产业办(2006)6号文件精神,经各市组织申报与推荐,省统一审核,现确定南京市现代园区休闲园艺产业链建设和开发等14个项目为2006年省扶持的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具体项目及省级扶持经费详见附件1。为加快实施2006年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 (一)抓紧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请根据省确定的项目扶持经费,认真对照项目指南要求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样式见附件2),项目实施主体不变,项目实施内容要详细,并经市级主管部门盖章通过,一式3份,于2006年10月25日前报送至省农林厅农业局、省财政厅农业处。 (二)签订项目合同书。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请初步制订出2006年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合同书(样式见附件3),待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后,作进一步修改,一式7份,报送至省农林厅农业局、省财政厅农业处。 (三)加大项目实施力度。突出项目的产业化开发、辐射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通过入区农业项目的实施,达到实施一个项目,转化一项高新技术,培育一个优势产业,创建一个知名品牌,带动一批基地建设,促进一方农民增收的目的。 (四)加强监督和检查。本次下达的项目必须在一年内实施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项目执行必须接受省、市农业、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对项目管理不善,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将停拨或追回省级扶持经费。 二、资金管理 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建设实行财政扶持与项目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办法,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苏南地区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的3倍,苏中、苏北地区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的2倍。省级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开发、技术培训、必要的生产设施建设、农业小型仪器设备的添置、贷款贴息和良种补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和机构人员的经费支出。 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的核拨和项目会计核算分别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园区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78号)规定执行,实行财政报账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在项目实施合同签订后,省财政将拨付项目扶持资金至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专户,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并预留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10%待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凭省农、财两部门联合下发的验收文件拨付。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农林厅农业局、省财政厅农业处联系。 附件: 江苏省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doc 2006年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合同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