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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兽医)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苏农牧[2006]53号)的有关规定,省农林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七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附件1),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doc 2.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格式).doc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