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局,各承担监督抽检任务质检机构: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等单位《关于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的意见》(苏政办发[2006]103号)精神,今年继续开展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季节性农产品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并列入例行监测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高度重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有关要求,是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手段,也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清醒认识开展监督抽检的重要意义,集中必要力量,积极创造条件,明确专人负责,及早开展相关工作。 二、保证公正及时。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个时段进行,任务重,时间紧,各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要按照我厅确定的抽检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我厅将随机组织对各承检单位开展机构检测能力考核以及抽检结果复检,保证监督抽检工作的公正性。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要主动与各有关被检市农业部门沟通,协调相关抽检事宜。各市农业部门要按照监督抽检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确定配合机构和人员,确保监督抽检工作顺利进行。 现将监督抽检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监督抽检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畜产品检测中心联系。联系人:孙翔,联系电话:025-86263603(可传真),Email:sunx@jsagri.gov.cn。 附件:2007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7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
一、抽检对象及数量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抽检。重点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有效期内、未被抽检过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按照对已认证产品20%比例进行抽检,具体抽检数量见附表。被抽检市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承检单位工作,承检机构根据产品生产和上市情况,合理安排产品抽检时间。 (二)不合格产品复检。重点对2006年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要求根据产品生产和上市情况,及时安排复检。 (三)季节性农产品抽检。重点对流通环节中未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但有注册商标和生产主体的初级农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分2次进行,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 二、抽检项目、方法和判定依据 (一)抽检项目 1、无公害农产品 (1)大米:铅、镉、砷、汞、甲胺磷、对硫磷、三唑磷、毒死蜱; (2)麦类及面粉:砷、汞、铅、镉、三唑酮、多菌灵、过氧化苯甲酰(面粉); (3)其他粮食类:砷、汞、铅、镉、氧化乐果、乐果、甲拌磷、马拉硫磷; (4)茶叶:铅、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DDT、乐果、喹硫磷、杀螟硫磷; (5)水果类:铅、砷、镉、氧化乐果、毒死蜱、杀螟硫磷、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百菌清; (6)食用菌:铅、砷、镉、百菌清、DDT、氯氰菊酯; (7)蔬菜类:铅、镉、汞、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死蜱、三氟氯氰菊酯、氰戊菊酯、三唑酮; (8)猪肉:镉、砷、盐酸克伦特罗、磺胺类总量、六六六、滴滴涕; (9)禽肉:砷、氯羟吡啶、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10)牛肉:铅、磺胺类总量、六六六、滴滴涕; (11)羊肉:铅、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六六六、滴滴涕; (12)兔肉:铅、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氯羟吡啶、六六六、滴滴涕; (13)鲜禽蛋:铅、镉、砷、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恩诺沙星、磺胺总量、沙门氏菌、菌落总数; (14)皮蛋:铅、镉、砷、土霉素、金霉素、沙门氏菌、菌落总数; (15)咸鸭蛋:铅、镉、砷、土霉素、金霉素、沙门氏菌、菌落总数; (16)液态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铅、砷、抗生素(青霉素、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亚硝酸盐; (17)生鲜牛乳:铅、砷、抗生素、亚硝酸盐; (18)酸牛奶:铅、砷、汞、苯甲酸、山梨酸、亚硝酸盐; (19)蜂制品:铅、四环素族抗生素(蜂蜜)、菌落总数。 2、绿色食品 (1)粮食类:铅、镉、砷、汞、氟、乐果、甲拌磷、三唑磷、马拉硫磷、过氧化苯甲酰(面粉); (2)茶叶:铅、铜、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三氯杀螨醇、乐果、氧化乐果、敌敌畏、喹硫磷、杀螟硫磷; (3)水果类:铅、镉、氧化乐果、毒死蜱、杀螟硫磷、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百菌清; (4)蔬菜类:铅、镉、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毒死蜱、三氟氯氰菊酯、氰戊菊酯、三唑酮; (5)方便食品: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菌落总数、铅、镉、砷; (6)鲜、冻、冷却畜肉:镉、砷、盐酸克伦特罗、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六六六、滴滴涕; (7)腌腊肉、熟肉类:镉、砷、苯甲酸、山梨酸; (8)鲜、冻、冷却禽肉:砷、磺胺类、四环素; (9)蛋与蛋制品:铅、镉、砷、四环素、磺胺类总量、沙门氏菌、菌落总数; (10)乳制品:铅、亚硝酸盐、六六六、滴滴涕; (11)含乳饮料:铅、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山梨酸钾; (12)蜂产品:铅、砷。 3、有机农产品 (1)粮食类:铅、镉、砷、汞、甲胺磷、乐果、甲拌磷、对硫磷、三唑磷、马拉硫磷; (2)茶叶:铅、铜、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三氯杀螨醇、喹硫磷、杀螟硫磷; (3)水果类:铅、镉、氧化乐果、对硫磷、毒死蜱、杀螟硫磷、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百菌清; (4)蔬菜类:铅、镉、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对硫磷、敌敌畏、毒死蜱、三氟氯氰菊酯、氰戊菊酯、三唑酮。 4、季节性农产品 (1)大米:铅、镉、砷、汞、甲胺磷、对硫磷、三唑磷、毒死蜱; (2)麦类及面粉:砷、汞、铅、镉、三唑酮、多菌灵、过氧化苯甲酰(面粉); (3)其他粮食类:砷、汞、铅、镉、氧化乐果、乐果、甲拌磷、马拉硫磷; (4)茶叶:铅、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DDT、乐果、喹硫磷、杀螟硫磷; (5)水果类:铅、砷、镉、氧化乐果、毒死蜱、杀螟硫磷、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百菌清; (6)食用菌:铅、砷、镉、百菌清、DDT、氯氰菊酯; (7)蔬菜类:铅、镉、汞、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死蜱、三氟氯氰菊酯、氰戊菊酯、三唑酮; (8)鲜冻片猪肉:挥发性盐基氮、汞、盐酸克伦特罗、磺胺类总量; (9)鲜冻禽产品:砷、氯羟吡啶、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 (二)抽样方法 1、无公害农产品 (1)农产品:按NT/T5344.1–2006、NT/T5344.2-2006、NT/T5344.3-2006、NT/T5344.4-2006、NT/T5344.5–2006规定执行; (2)畜产品:按NY/T5344.1-2006、NY/T5344.6-2006规定执行。 2、绿色食品 (1)农产品:按《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规定执行; (2)畜产品:按NY/T896-2004规定执行。 3、有机农产品 按GB8855-1988、GB10111-88、GB/T8302-2002等标准规定执行。 4、季节性农产品 (1)农产品:按GB8855-1988、GB10111-88、GB/T8302-2002等标准规定执行; (2)畜产品:按GB/T16869-2005中6.3抽样、GB/T9959.1-2001中6.2抽样。 (三)检测判定依据 1、无公害农产品 (1)农产品:各类样品按相应的检测方法检测,检测结果按GB2762-2005和GB2763-2005标准进行判定; (2)畜产品:各类样品按相应的检测方法检测,判定标准分别为猪肉(NY5029-2001)、禽肉(NY5034-2005)、牛肉(NY5044-2001)、羊肉(NY5147-2002)、兔肉(NY5129-2002)、鲜禽蛋(NY5039-2005)、皮蛋(NY5143-2002)、咸鸭蛋(NY5144-2002)、液态乳(NY5140-2005)、生鲜牛乳(NY5045-2001)、酸牛奶(NY5142-2002)、蜂制品(NY5134-2002、NY5135-2002、NY5136-2002、NY5137-2002)。上述产品中的真菌毒素、污染物和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分别执行GB2761-2005、GB2762-2005和GB2763-2005。 2、绿色食品 (1)农产品:根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暂无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判定; (2)畜产品:根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判定标准分别为肉及肉制品(NY/T843-2004)、禽肉(NY/T753-2003)、蛋与蛋制品(NY/T754-2003)、乳制品(NY/T657-2002)、含乳饮料(NY/T898-2004)、蜂产品(NY/T752-2003)。 3、有机农产品 分别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检测,检测结果按GB2762-2005和GB2763-2005标准进行判定。 4、季节性农产品 (1)农产品:样品检测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检测结果按GB2762-2005和GB2763-2005标准进行判定; (2)畜产品:样品检测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判定标准分别为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和农业部公告第235号)、鲜、冻禽产品(GB/T16869-2005和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在判定过程中,所有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三、承检单位 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均为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省级或区域性检测单位。具体承检单位及检测城市见附表。 四、抽检时间安排 (一)报送时间 5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抽检结果,11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抽检结果。要求科学均衡地安排抽检时间,确保按时完成抽检工作。 (二)结果报送 承担抽检任务的质检机构每次抽检工作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结果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报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和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汇总后,报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结果经厅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五、注意事项 (一)抽检工作应当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当抽检出现不合格样品或疑似样品时,由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和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复检确证。 (三)未经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抽检结果。 (四)各有关单位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抽检工作,按时按规定报送监测报告。 (五)抽检中有关技术问题,委托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和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