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通知
浏览人数:1910 2007-05-18
 

        苏农市[2007]17号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局:
        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重要依据,是规范农业生产过程、严格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要求和省政府苏政办发[2006]103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记录管理。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建立生产记录实行强制要求,同时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便质量安全问题的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的追查。对生产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和伪造。
        二、推行统一格式。根据农产品生产特征,结合我省实际,推行《农产品生产记录》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以便规范管理。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农业部统一印发的畜禽养殖档案格式,详见我厅《关于做好2007年畜牧规模养殖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07]21号)。
        三、加强知识培训。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涉及到所有的农产品生产者,基础弱,范围广,人数多。各地要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作用,加大培训力度,加快推广步伐。今年适当时候,我厅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在工作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与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联系,联系人:孙翔,联系电话:025-86263603(可传真)。
        附件:农产品生产记录格式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农产品生产记录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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