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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我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及技师评聘工作,根据省人事厅苏人通〔2008〕81、82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升级考核工作(申报初、中、高级工) (一)范围和对象 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已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升级考核条件的工人。 (二)报名条件 技术工人升级考核坚持本人自愿和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2007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2.按规定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 3.2003年底前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下列年限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升级考核: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08年,下同)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考核。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年限2年(各种奖励放宽条件限使用一次)。 (1)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优秀的;在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 (2)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人事部门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考试合格者。 4.对于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转岗的同等级工种培训。二、技师评聘工作 (一)技师评聘工种范围 2008年技师评聘的工种范围包括:技术监督、服务、机械电子、建设、交通、广电、水利、农林、文化、海洋与渔业、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农机、民政等17个行业40个工种。 (二)技师评聘对象 凡在评聘工种范围内的岗位上工作,2006年底前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上述工种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高级工证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相应工种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三)技师评聘申报条件 1.凡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且在评聘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均可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在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省、市级以上证书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的;获得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2.所有申报技师人员必须经过继续教育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凡1960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技术工人申报技师的,须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或相同专业大专)毕业证书或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 请各单位认真对照上述升级考核和技师评聘的范围、条件,将本单位在编工人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于4月11日前报厅人事处,报名时需提供其本人目前所在技术岗位的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身份证和获奖证书等复印件。联系人:汤伟,农林大厦1005室,联系电话:86263509。 附:2008年技术工人升级考核及技师评聘报名登记表.doc 厅 人 事 处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