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牧[2008]10号
关于做好全省能繁母猪
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农林(农业、畜牧兽医、林牧渔业、畜牧水产)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精神,落实好2008年度能繁母猪每头补助100元的政策,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决定对全省能繁母猪进行调查统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能繁母猪的调查统计范围
凡到2008年7月1日,达8月龄以上、发育健康、达到体成熟和能正常配种产仔的母猪,是这次能繁母猪调查统计和享受政策补贴的对象,应如实统计。
二、调查统计的工作步骤
这次能繁母猪的调查统计工作由各市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能繁母猪的全面调查与统计。
1、各县(市、区)要成立农、财联合调查小组,对辖区内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进行调查统计,认真仔细核对能繁母猪的数量,如实填写能繁母猪调查统计表(附表1),并要求养殖场负责人(户主)和调查人员签名确认。调查日期为2008年7月1日。
2、各县(市、区)要建立能繁母猪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对调查统计的能繁母猪建立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以备公示和核查。
3、各乡(镇)要将受益养殖户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数量等内容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数量不实的要及时进行核实更正。
4、能繁母猪数量经核实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农牧和财政部门联合将辖区内能繁母猪汇总表(附表2)上报市农牧和财政部门。各市农牧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联合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省农垦、省监狱局、省苏食集团直接报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农业处)。
三、调查统计工作要求
1、开展能繁母猪调查统计,是有效实施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政策的重要基础,关系到扶持政策能否有效落实,关系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社会影响大。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好辖区内能繁母猪的调查统计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将生猪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2、能繁母猪调查统计数据要正确可靠,逐村、逐场、逐户开展调查统计,做到见人、见猪、见免疫耳标。要严格掌握能繁母猪的界定标准,做到不虚报、不漏报,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省畜牧兽医局、财政厅将对各市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复核,对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3、本次调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立即布置,明确任务和分工,认真组织开展该项工作,于7月10日之前,以市为单位将能繁母猪汇总表(附表3)的纸质表和电子表报省畜牧兽医局,纸质表一份报省财政厅农业处。
四、联系方式
省畜牧兽医局联系人:成荣,电话:025-86263914,传真:025-86222651,E-mail:jssxmc@163.com,通讯地址: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农林大厦畜牧兽医局914室。
省财政厅联系人:顾彩娥,电话:025-83633155
特此通知。
附件:1.能繁母猪调查统计表
2. 县(市、区)能繁母猪汇总上报表
3. 市能繁母猪汇总上报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1:
能繁母猪调查统计表
市 县(市、区) 乡(镇)
单位:头
村民 小组 | 受益者 姓名 | 联系 电话 | 母猪 存栏数 | 其中能繁母猪数 | 能繁母猪耳标号 | 受益者 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注:1、表中所列各项必须填写完整、清晰;
2、此表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