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领和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浏览人数:996 2006-04-15
 
      (一)申办兽药生产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向省农林厅提出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一式三份),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农林厅兽药监察所。
      (二)省农林厅在收到按规定申报的全部材料后三十日(指有效工作日,下同)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并知知申请者。申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微生态制剂生产企业除外),必须经省农林厅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决定是否批准立项筹建。
      (三)申报单位收到同意筹建批复后应及时向农林厅提交详细的筹建方案和图纸,厅兽药监察所按兽药GMP要求初步审查,同时报农业部兽药GMP咨询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筹建。
      (四)申报单位筹建结束后,向省农林厅提出申请验收的书面报告,经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报省农林厅;同时向农业部提出GMP验收申请报告,经省农林厅初审后报农业部。
      (五)省农林厅在收到申请验收的书报告后十五日内组织省、市、县联合验收组对筹建企业进行实地验收,并按《兽药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农林厅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验收细则》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企业,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五份),按要求填报,并经县、市审核后报省农林厅兽药监察所。GMP验收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并获得《兽药GMP合格证》。
      (六)对验收合格并获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厅兽药监察所在三十日内将申报及验收材料报厅审批、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七)筹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由农业部组织GMP验收,验收通过的核发《兽药GMP合格证》,农林厅凭《兽药GMP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八)持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增加车间、扩建、改建的申报程序同上,禁止生产企业将车间拆零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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