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本省生产经营种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申领单位和个人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一个月内,按省、市、县审批范围分别对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和个人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四)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单位,经省农林厅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发证。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祖代禽场、省厅局直属单位和其他省级单位、“三资”企业,由省农林厅核发许可证。市、县级种畜禽场、县家畜改良站、父母代场,由省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乡及乡级以下的畜禽良种场,个体生产经营户和孵坊由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须进行复验,由单位和个人在期满前2个月直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验后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种畜禽场建场审批。建立种畜禽场,须符合省、市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由建场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农林厅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建立县级以上种畜禽场、家畜改良站,由建场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审核同意后报省农林厅审批。 (七)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由申请单位和个人填写“种畜禽进出口申请表”,经省农林厅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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