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含接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森植机构出具具备隔离条件的证明,报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审批备案,省检疫站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提出对外检疫要求,然后向商品检验检疫局报检。 (二)省际间(包括市、县际间)森林植物的调运,必须到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报检,由专职检验员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合格证书。 (三)凡从事进出口的商品属于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印发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进出口合同书,野生动植物来源证明),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前一个月报省林业局。经审核后,上报国家濒管办审批,取得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出口业务。 (四)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函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或产品名称(中文名和拉丁名)、数量、品种、进出口国别,报关海关、野生动植物来源(人工栽培或野外获得)、用途等。并附具以下材料:营业执照,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明,进出口合同,产地证明等。出证单位根据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进出口监管目录和有关文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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