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
浏览人数:718 2007-08-16
 
        《农村土地承包法》共五章六十五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法律规定,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全面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同时,要深刻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立法的基础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的特点。我国人多地少,仍处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农村土地承包给农民实行家庭经营,既能发挥我国农民勤劳智慧和精耕细作的传统,又能以土地为基础建立基本的生活保障,为今后长期发展提供前提和条件。家庭承包经营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农户可以根据天气、环境、市场等变化和动植物生长发育状况,自主安排劳动时间,及时做出决策,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收益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的经营规模会逐步扩大,但这改变不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发展到今天,家庭农场仍是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营形式。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可以通过发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其它各章节都是围绕巩固和完善这个基本经营制度为中心展开的。
        (二)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立法的根本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了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是明确了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二是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容。法律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的,期限、内容、效力、变更都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这样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始终把调动农民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的原则,是我们党始终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绝大多数农民赖以生产、生活的基础。
        (三)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的重点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的重点。对承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包方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发包方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和任何个人侵犯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特别是针对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如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不顾农民意愿和市场条件,强迫改变种植结构、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收回外出务工农民承包地等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并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了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变更土地承包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出嫁女长期得不到承包地,有的妇女离婚后承包地无着落。对此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是立法的目的
        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根到底是为了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不仅如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还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荒”资源开发、土地资源保护等方面为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留出了空间。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特别是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将给土地承包经营者以长远的投资引导。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些规定对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和持续利用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保护耕地和其它农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村土地承包法》从实现耕地等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对承包土地的利用作出了相应规定。
        以上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个整体,前三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最终结果。而后者的实现,又会为前者提供进一步完善的条件。归结到一点就是从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法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责任编辑: 邓磊[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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