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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确立了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也因此确立。由于农户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在商品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共同面对市场风险受到农民群众普遍欢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行不规范、组织和成员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对此,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2004年以来的4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做了具体部署。经过三年的广泛调研、论证、起草和审议修改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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