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一页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访问“江苏农业网”在线访谈,本次访谈的主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惠农利民”。(2007-10-29
09:56:56) |
| |
[主持人]:
去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及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今天上午,我们特地邀请江苏省农林厅有关领导及专家,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的背景、意义、国家的扶持政策、我省的发展措施等进行在线访谈。(2007-10-29
09:58:15) |
| |
[主持人]:
今天应邀参加在线访谈的嘉宾有:江苏省农林厅副厅长祝保平、江苏省农林厅经营管理处处长姜葵,经营管理处副处长、博士周荣荣,副处长蒋金泉。欢迎各位。(2007-10-29
10:01:08) |
| |
[主持人]: 首先,请祝保平副厅长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的背景。(2007-10-29
10:02:02) |
[祝保平]: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农村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确立了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也因此确立。由于农户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在商品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共同面对市场风险受到农民群众普遍欢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行不规范、组织和成员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对此,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2004年以来的4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做了具体部署。经过三年的广泛调研、论证、起草和审议修改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10-29
10:05:48) |
[主持人]: 请您再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有什么意义?(2007-10-29
10:06:45) |
[祝保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又一部市场主体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多部市场主体法,但原有的法律不能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际合作社法律的经验和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盈余分配机制等方面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法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我们认为这部法律最突出的四大亮点就是明确法人资格、适度规范组织行为、规定国家扶持政策、创新农村经营体制。(2007-10-29
10:19:13) |
[主持人]: 请介绍一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是解决哪些问题?(2007-10-29
10:14:41) |
[祝保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又一部市场主体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多部市场主体法,但原有的法律不能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际合作社法律的经验和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盈余分配机制等方面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法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我们认为这部法律最突出的四大亮点就是明确法人资格、适度规范组织行为、规定国家扶持政策、创新农村经营体制。(2007-10-29
10:22:41) |
[主持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哪些特点。(2007-10-29 10:23:35) |
[祝保平]: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3个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性质。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例如可以是种植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葡萄种植、蔬菜种植等专业合作社。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2007-10-29
10:28:08) |
[主持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如何体现的?(2007-10-29 10:29:43) |
[祝保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是法律对该组织人格的确认,在本法颁布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的设立、登记、贷款和交易的障碍都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相关,因此,明确其法律地位是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后即享有法人地位,即法律认可了其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从而可以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2007-10-29
10:32:29) |
[网友:宓武忠]:
姜处长:省首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名特优农产品展示展销会何时何地举行?(2007-10-29 10:27:29) |
[周荣荣]:谢谢。首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名特优农产品展示展销会将于今年12月底到2008年元旦期间在南京规划建设展览馆(江苏展览馆)举办。(2007-10-29
10:35:20) |
[主持人]: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扶持政策?(2007-10-29 10:33:38) |
[祝保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
(2007-10-29 10:35: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