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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农业部门如何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10-29 10:36:27)
[祝保平]:法律明确赋予了农经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能。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增强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增强合作社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水平。一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切实把法律送到基层、送到农户。加强多层次培训,既要抓好系统内部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加大对合作社业务骨干和辅导员的培训,加大对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培训,还要加大对农民的普法知识培训。二要依法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按照法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江苏的工作实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梳理已经出台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科技、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好财政扶持项目。三要抓好规范化建设。上半年,我厅联合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指导与服务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07]14号)。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抓紧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类指导与规范,做好法律实施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合作社登记前的辅导咨询工作,把辅导咨询与合作社登记及规范运转结合起来。(2007-10-29 10:40:38)
[主持人]: 请您谈谈我省“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活动开展情况?(2007-10-29 10:41:21)
[祝保平]:近几年来,我省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推进 “四有”(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活动,“四有”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全省涌现了一批具有较大经营规模和一定合作手段、制度健全、效益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创建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全省共有“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300个,其中,省级“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388个,省市县三级联创“四有”的良好机制初步形成。开展“四有”创建,增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活力,促进了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四有”合作组织,通过规模购销,减少了交易费用,降低了成员生产成本;发展农产品加工,延长产业链,通过利润返还和二次分配等,使成员分享更多的加工增值利润。据典型调查统计,“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农民一般多增收20%以上。开展“四有”创建,为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规范发展的方向和要求,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创建“四有”也成为在发展中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途径。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充实完善“四有”内容。巩固和发展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创“四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机制。省里重点抓好省级“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每年考核命名一批省级“四有”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制度。各市、县(市、区)在积极争创省级“四有”的同时,要积极培育一批市级、县级“四有”先进典型,进行命名和表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007-10-29 10:48:17)
[主持人]: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2007-10-29 10:49:15)
[祝保平]: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同时具备5个条件:(1)有5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07-10-29 10:50:33)
[网友:菜协]: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电视大赛什么时间开始,有什么要求?我能参加吗?(2007-10-29 10:38:21)
[蒋金泉]: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电视大赛现已冠名为“吟春碧芽杯”。举办时间初步定在11月8-9日,双休日上午江苏卫视频道正式播出,欢迎收看。(2007-10-29 10:51:23)
[主持人]: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怎样办理登记? (2007-10-29 10:51:08)
[姜葵]:《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007-10-29 10:54:37)
[网友:天天]: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有什么要求? (2007-10-29 10:55:45)
[周荣荣]:你好!谢谢你的关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2007-10-29 10:58:30)
[网友:西瓜小子]: 请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2007-10-29 11:00:18)
[蒋金泉]:按照法律和农业部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应载明:(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2007-10-29 11:03:00)
[网友:想要知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选举、表决有哪些规定?(2007-10-29 11:04:07)
[周荣荣]: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2007-10-29 11: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