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副书记张连珍的重要批示 切实维护禽类及其产品正常流通秩序
浏览人数:1980 2005-12-21
 

    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关于确保禽类及其产品正常流通秩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4号)。12月17日,省委副书记张连珍作出重要批示“请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真研究贯彻本通知精神,落实好国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促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对禽流感要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并积极推进家禽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降低发生疫病风险。宣传上要坚持正面导向,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进行正常的禽类及其产品的流通、交易和消费”。张连珍副书记的批示,对促进我省进一步做好家禽生产扶持工作和禽流感防控工作,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认真落实张连珍副书记的重要批示,确保禽类及其产品正常流通秩序,省防指于12月19日将国务院办公厅电报转发各地,同时提出了四点具体贯彻要求:一是严格家禽运输检查消毒。要求各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继续抓好家禽运输监督检查及消毒工作,对来自疫区的家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严禁进入或途径我省,经消毒后劝其返回;对来自非疫区的家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坚持“四查一消毒”制度,符合检疫规定的,经严格消毒后,准予放行进入流通。在检查消毒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是强化家禽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家禽批发、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坚持家禽批发、交易准入制度、质量追溯制度和日消毒制度。对没有检疫证明、证物不符及临床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的家禽,一律不得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交易;对进入批发市场的家禽必须详细登记家禽的原产地及批发去向,对进入农贸市场的家禽必须做好来源登记工作。三是强化家禽产地检疫力度。要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切实规范做好家禽的产地检疫工作。生产和经营家禽的单位和个人,在家禽出售和调运家禽前,必须凭有效的禽流感免疫记录向当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对未经检疫的家禽及其产品一律不得出售、运输和屠宰加工,保障交易和消费安全。四是正确引导生产和消费。要求各地加大正面舆论宣传力度,切实转变家禽饲养者思想观念,从疫病防治、环境卫生及产品质量等角度出发,积极推进家禽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正确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合理消费,扩大家禽市场的消费需求,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

    省防指近期还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确保扶持家禽生产流通和防控禽流感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来源:江苏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作者:掌子凯 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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