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猪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人数:1808 2006-09-07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兽医)局:

    近来,由于生猪市场回升,部分地区出现了少数违法贩运、屠宰、加工、销售的现象,对我省生猪及其产品安全生产构成威胁。为此,请各地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生猪检疫监管工作,严厉打击收购、屠宰、加工、销售染疫生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外埠生猪及其产品入境检查消毒。各省际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作为我省动物疫情外控的第一道防线,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24小时值班制,对外省过境、省内调运的生猪及其产品要严格规范实施检查消毒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入境畜禽抗体抽样监测工作。对查获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生猪,立即移交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严防染疫、病死生猪及其产品进入我省。

    二、加强交易市场及屠宰场监管,规范检疫程序。一是加强交易市场及屠宰场的卫生监督,各交易市场、屠宰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健全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规章制度。二是进一步规范检疫程序。交易市场要把好凭证入场关,对无检疫证明的生猪及其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各定点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把检疫质量关,生猪必须凭检疫证明、免疫标识及临床健康检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入场待宰,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有关规定,规范检疫程序。如在屠宰检疫中发现疑似疫情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封锁现场,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对外埠生猪、猪产品检疫证明上必须盖有指定道口检查消毒验讫印章,否则,一律不得入场屠宰、上市销售,在做好相关记录后责令其返回。三是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监督效能。近期,请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就交易市场、屠宰场的卫生防疫条件,日常管理等情况组织开展一次突击检查行动,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对收购、屠宰、加工、销售染疫生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从严处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从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职、赎职等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江苏省兽医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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