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农业部关于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农牧[2006]44号
浏览人数:1700 2006-09-28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兽医)局:

    为强化流通环节疫情监控,规范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查消毒工作,近日,农业部制定下发了《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立即贯彻落实,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以下简称检查站)是动物疫情外控措施的有效防线,也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窗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检查站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能,明确检查站岗位责任制,签订工作责任状,公示检查消毒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积极争取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断完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检查站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省财政补贴的工作经费要专项用于工作运转、人员工作补贴等。严禁截留,严禁挪作它用。对于省统一配置的检查消毒设备及办工设备等必须运转良好,任何单位不得借用、调换,各有关市要组织一次检查,省里将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二、加强学习,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水平

    各级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学习省里统一制定的检查站七项管理制度,执法人员“五条禁令”,并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必须做到应知应会,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规范检查,不断树立农牧部门的良好形象

    各检查站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要求,严格检查站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开展检查消毒工作,认真查证验物,严格执法,严禁值班脱岗,严禁态度粗暴,作风散漫,严禁变相收费,切实树立和维护农牧部门的良好形象。

    特此通知,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〇〇六年九月十八

农业部关于印发《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医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防止出现公路“三乱”,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设立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第三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省际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可联合设站。

  第四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可委托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主要职责:

  (一)查验相关证明,检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根据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

  (三)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发现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第七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检查、消毒场地;

  (三)有夜间监督检查所需的照明设施、标志及人员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四)有消毒、检疫、监督等设施设备;

  (五)有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需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十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对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查后,对符合规定、证物相符、检查合格的,在检疫证明上加盖全国统一格式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专用章”,并做好相关登记。

  需要补检、消毒收费的按国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主管机关、设站依据、执法依据及职责、执法程序和内容、收费标准和处罚依据、上岗人员情况,以及省、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前方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提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停车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报送工作情况。

  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有关情况,并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汇总全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有关情况,报农业部兽医局。

  第十三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省际间流通环节监督执法协作工作。

  第十四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积极与纠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配合,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应当依照规定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工作人员本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相关技术规范由农业部制定。

  第十八条  铁路、航空、港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省兽医卫生监督所

责任编辑: 小马[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本网为公益性网站,若单位或个人不同意转载此文,请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