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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林(农业、多管、林牧渔业)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家禽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体制,完善家禽及其产品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工作行为,提高全省家禽及其产品检疫质量,建立责任追溯机制,保障养禽业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6]148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用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 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家禽重大疫病,建立健全疫情可追溯制度,根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统一的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对经检疫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在出具检疫证明的同时,加施全省统一制作的检疫标志。活禽和光禽的检疫标志为不干胶(标识式样见附件式样一),经检疫合格分割包装的家禽产品,按《江苏省检疫合格动物产品分割包装加封验讫标志暂行办法》(省农林厅公告第七号)规定加施椭圆形朔膜激光防伪检疫标志(详见附件式样二)。 二、统一要求,分步实施,规范检疫标识使用 1、统一使用时间。6月底前,为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实施工作准备、试行期,每市必须完成一个县的试点。下半年各市全面推开,10月1日前进入城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家禽及其产品必须凭检疫证和标识准入。 2、统一加施部位。活禽和光禽在右脚胫部加施不干胶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禽产品在包装袋的右上角和包装箱的外封口处加施检疫标志。 3、统一标志管理。根据证章标志管理规定,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以市为单位统一征订,由省兽医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制作,省、市、县逐级供应发放。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工本费价格每张0.015元,各地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加价,检疫时不得向货主收取检疫标志的工本费。 检疫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农林厅《关于发布江苏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联(1993)第21号、苏财综(93)号、苏农牧(1993)13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04]55号苏财综[2004]14号)执行,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实施分类指导,强化源头管理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进家禽产地检疫工作。对规模养禽场(户)、家禽主产区,要全面推行产地检疫申报制度,由检疫员到场到户检疫;对散养地区,可设立区域性集中检疫点,由检疫员实行集中检疫。动物检疫员必须在接到报检后12小时到场到户,并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的规定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证明,加贴全省统一的检疫标志,同时做好运载家禽车辆的消毒。对检疫不合格的家禽,要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发现疫情的,要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疫情,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实施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制度的认识 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的实施,对于预防和控制家禽重大疫病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家禽及其产品已经成为市民消费的大众农产品,肉食品消费安全事关重大。各地要切实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舆论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通过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实施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的积极意义,教育饲养、经营家禽和生产、经营家禽产品者,在出售家禽及其产品前主动报检,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出售、加工、运输和上市销售家禽及其产品。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识别经检疫合格具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家禽及其产品,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消费,提高全社会对实施检疫标志工作的认知和认同。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管,确保全省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识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农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家禽及其产品统一实施检疫标志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与分工,集中人力、财力,逐步推进此项工作。要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落实试点单位,研究推进的具体措施。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认真开展对检疫标识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对在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和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发现外省运入的活禽无规定检疫标志的,劝其返回原籍;对本省活禽无规定检疫标志的,须重新检疫,并加施标识,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出证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承担。要严肃查处检疫员只检疫出证、不加施检疫标志或只出证、加施检疫标志而不检疫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章行为。严厉打击逃(拒)检,伪造及非法使用检疫证、章、标志行为。要积极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做好家禽及其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确保无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家禽及其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检疫不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落实。 附件: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识式样.doc 二○○七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