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积极稳妥推进畜牧兽医体制改革
浏览人数:1125 2008-06-23
 

如东县积极稳妥推进畜牧兽医体制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15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5]84号)等文件要求,如东县于20078月至12月实施了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目前各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一、积极做好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的准备工作

为做好全县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工作,如东县农林局组成4个调研组,开展全方位调研,查阅其他系统改革资料,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从改革成本等角度进行分析、测算,形成改革统筹准备工作综合报告。县政府于20078月制定出台《如东县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全县由上而下建立了县、乡改革领导工作组。县政府改革领导工作组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县农林局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县农林局还建立了“人事综合工作组”和“财务综合工作组”,以及4个“基层改革工作组”,分工负责镇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工作。县、乡畜牧兽医体制改革于2007年底平稳结束。

二、积极稳妥推动县乡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工作

调整机构设置。组建县畜牧兽医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保留县畜牧兽医站,增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县畜牧兽医局为县农林局内设机构,副科级建制,设正副局长各1名。增设畜牧兽医科、计划财务科,为正股级。下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畜牧兽医站(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家畜改良站、驻镇畜牧兽医站等事业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全额拨款正股级行政管理类全民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4名。县畜牧兽医站(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全额拨款正股级社会公益类全民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1名。组建驻镇畜牧兽医站,为县畜牧兽医局派驻各镇的全额拨款正股级公益类全民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80名。按饲养量大的行政村每村2名、饲养量小的行政村每村1名聘用村级防疫员,协助驻镇畜牧兽医站开展免疫注射、疫情普查、疫情报告、产地检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公益性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接受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实行选聘制,其防疫注射劳务费等按有关规定在县、镇财政每年预算的防疫费中列支,实行绩效挂钩、按劳取酬。

妥善处置资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畜牧兽医站资产,在原县畜牧兽医站和原县畜禽检疫总站资产中划拨调整。驻镇畜牧兽医站资产,在保证驻镇畜牧兽医站办公用房等必要资产的前提下,其余资产经评估,首先用于支付职工解职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等费用。解职补偿后仍有剩余资产的,经公开拍卖,变现所得作为畜牧兽医系统改革成本,用于支付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积极安置人员。按照有利于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提高人员素质、按政策落实分流待遇和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原则安置各类人员。一是关于全民事业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在编在职人员进行考核录用。落聘人员人事关系挂靠县人才服务中心或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一次性享受解职补偿金,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由个人自主选择,可按事业或企业职工标准续缴。同时,妥善处理好内部退养或提前退休及退休人员,清退编外聘用人员。二是关于原镇畜牧兽医站集体与自聘人员。驻镇畜牧兽医站人员考录后仍有空编的,优先用于符合新进事业单位考录条件的集体人员、自聘人员的补员考录。对自聘人员具有执业资格的,可聘为村级动物防疫员;未被聘用的,则与原镇畜牧兽医站解除劳动合同,发给清退补偿金。

三、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将畜牧兽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一是动物防疫费用,包括动物疫病的监测、强制免疫用疫苗、疫苗冷藏运输、免疫标识制定、动物扑杀、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县财政按实足额预算。二是驻镇畜牧兽医站所需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从20081月起全额列入县、镇财政预算管理。三是重大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由县财政予以足额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落到实处。四是依法收取的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84月全县畜牧兽医退休人员已达到408人,全年所需退休费发放615.5万元,全部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此外,还制定下发了《驻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驻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管理细则》、《2008年畜牧兽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村级防疫员管理细则》等文件。20082月对驻镇畜牧兽医站人员进行了准军事化集训。成立了“如东县兽医行业管理协会”,各动物医院实行行业自治,实现行业自律。目前,运行情况表明,改革成效初步显现,人心稳定,各项业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来源: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

责任编辑: 朱智[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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