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市、区)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
据调查,标签或者包装上标示“连云港连陇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种子经营许可证为:(连)农种经许字(2006)第18号”的小麦种子,已流出我市向苏北和苏中北部市、县(市、区)扩散。特别是苏北的盐城、淮安、宿迁等市、县(市、区),已有销售标签或者包装上标示上述内容的小麦种子情况发生。
我市市、县区农业执法机构,根据连云港市农业局2007年11月26日第01号公告精神,正组织县、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展开查处,现函告有关市、县(市、区)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商请配合和协助,共同查处。
此函。
附:连云港市农业局2007年11月26日第01号公告
连云港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二○○八年九月八日
连云港市农业局公告
第01号
据调查,连云港连陇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甫)持“(连)农种经许字(2006)第18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农作物种子。现公告有关单位和部门:我局从未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过“(连)农种经许字(2006)第18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连)农种经许字(2006)第18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农作物种子。否则,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农业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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