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6日上午11点20分,海门市农林局政策法规科会同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四甲分局在四甲镇成功调解了一起种子质量纠纷,使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获得了5000元的经济赔偿款,减少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2007年10月下旬,树勋镇新富村何顺忠、四甲镇四甲村沙士千等16个农民,在四甲镇农贸市场一种子经营店购买了23.5包“91号甜椒”种子。播种后,因出苗很差,何顺忠等几个农民于12月17日到海门市农林局反映,并要求进行处理。海门市农林局政策法规科的同志认真接待了他们,并吩咐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详细做好笔录,同时,通知种子经营户到场,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委托海门市种子管理站先行进行种子发芽试验,待结果出来后再处理。经检测,该种子发芽率仅为46%,应属劣质种子。2008年1月8日,海门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对该种子经营店经营的“91号甜椒”种子进行抽样,并送南通市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经检测,该种子发芽率仅为67%,低于80%的国家标准,属劣质种子。海门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事后,这些农民因忙于补救及栽培管理,经营户因家庭问题,一直没有时间处理此事。直至5月中旬,经多方联系,经营户和这些农民都表示愿意调解处理。于是,2008年5月16日上午9点,海门市农林局政策法规科会同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四甲分局的同志召集双方当事人在四甲镇政府进行调解,并一举获得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