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07年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浏览人数:626 2007-12-06
 

    各市、县及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2007年省级外向型农业发展项目收悉。经研究,现将2007年省级外向型农业发展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及出口品牌培育项目奖励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2、3),列2007年度2130134农业产业化预算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到通知后,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口主管部门按照省下达的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项目标准文本及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苏农产业办[2007]7号)的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各项目承担单位执行。省级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各单位执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实施方案中的实施内容、考核指标要尽量细化,以便于对项目单位进行考核。

    二、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财政补助资金的用途。定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出口生产基地进行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为基地农户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贴息资金:主要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生产能力而引进的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技术改造、实施订单农业、收购农副产品和基地建设的贷款贴息。

    三、定额补助、贴息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报帐制(省级项目分别在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计财处报帐),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苏农产业办[2007]7号)的财政支持重点及要求,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报帐。其中,贴息项目要审核贷款资料、结息单的原件,贴息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贴息标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执行。出口品牌培育项目奖励资金由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获得注册证书及相关认证证书的审核。

    四、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业务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会计核算及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费支出,财政部门、省级报帐部门有权不予报帐,对拒不改正的,可终止项目实施,并追究责任。

    五、项目完成后由各市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请各市将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于2007年底之前报省备案。

附件:1、2007年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分配表(不下发)

      2、2007年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项目明细表(分市、县下发)

           3、2007年农产品出口企业商标(品牌)境外注册及国际认证奖励资金明细表(分市、县下发)

   附件下载.xls

 

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责任编辑: 孙锐[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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