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浏览人数:538 2007-12-06
 

 

江苏省农林厅

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农科[2007] 5

苏财农[2007]43

苏劳社[2007]26

 


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7]1号),并确定 2007年为阳光工程项目监管年。为落实阳光工程质量建设六条要求和项目监管五项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任务落实

2007年国家下达我省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11万人。我省拟主要安排在苏北、苏中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县(市、区),现随文下达(附件1)。

二、经费安排

2007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捆绑使用,合计人均补助300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250元,市县财政补助50元。各地依据培训实际成本,对不同工种、不同时间的培训实行差别补助。补助经费采取兑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的方式核拨。培训券管理使用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协办[2006]22号)执行。

三、培训内容

在抓好用工量大的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焊工、计算机应用等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农村服务业等相关技能培训,引导阳光工程学员就地就近转产转岗就业。增加城市生活常识、基本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知识、艾滋病防治等引导性培训内容,引导性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培训单位。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阳光办、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在省级认定的培训机构中,择优确定主要承担阳光工程示范性任务的培训机构,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发放培训券。阳光工程培训券采取在培训机构现场发放的形式。承担阳光工程的定点培训机构向县(市、区)阳光办提出开班申请,主要包括开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就业去向等。县(市、区)阳光办汇总各培训机构的开班计划报县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相应数量的培训券在“第一节课”或培训期间带至培训现场交县(市、区)阳光办,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发放给参培农民。

(三)在每个培训班的“第一节课”、随堂抽查、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阳光办、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到场,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附件2)。培训结束后,承担阳光工程的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券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相关材料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报县(市、区)阳光办审核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培训单位再报经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4 25日前,各市阳光办将所辖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汇总表》(附件3)报省阳光办审核,同时抄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阳光办填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附件4)。从今年起阳光工程培训时间原则上调整为20—180天,对培训时间不足20天的,一并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短期培训班备案表》(附件5),报省阳光办备案,同时抄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级阳光办特别是县级阳光办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切实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发现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附件:12007年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配表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

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汇总表》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

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短期培训班备案表》

                                 附件下载.doc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农民  转移  培训  通知

抄送: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有关市、县(市、区)农村劳务

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林厅办公室             20074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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