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文件 苏办发[2005]2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2005年1月18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农业市场化、标准化、外向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全省各地蓬勃发展,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从总体上看,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不大,实力不强,运行和管理还不够规范,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农民的联合与自助合作,强化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层面,能有效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乡镇技术经济部门包不了、农民一家一户干不了的问题,这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对接的矛盾愈发突出,分散的农户经营越来越难以适应国内、国际大市场的竞争。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践表明,建立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制定、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专业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对农产品生产各环节进行全程质量控制,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协作,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农民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户,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规模购销,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农产品加工和销售联合,使农民分享到农产品加工流通利润。 二、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5.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优势农产品产业和地方特色农业为依托,按照“提高组织化抓合作,发展合作社富农民”的思路,努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内生发展活力和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水平,让农民通过合作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6.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是:一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正确处理好专业合作与家庭经营的关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违背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能侵犯农户承包经营自主权,不能侵害农民财产所有权。二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同,考虑农民的接受程度,遵循客观规律,坚持正确引导,不能急于求成,不搞强迫命令。三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坚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积极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章程和各项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民主管理,不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三、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 7.鼓励多种形式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不拘一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管是由谁创办或领办,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合作,都应该允许存在,鼓励发展。要采取各种方式向专业农户宣传合作的意义,激发他们的合作热情,鼓励他们参与合作。要注重培养合作事业的领头人,支持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民经纪人、村干部及乡镇技术经济部门的有关人员发起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龙头企业和专业农户共同创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形式。 8.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帮助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真贯彻有关农业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技术培训。支持合作社设立农资销售点,对社员统一供应农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申报主体,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9.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立农产品品牌。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托资源优势,创立品牌,强化特色,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合作社产品推介活动,帮助扩大销售,提高知名度。省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摊位。 10.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扶持有规模、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直接参股、控股或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要因势利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组建农产品联合社或行业协会,在更大范围和更高水平上为农民服务。 四、积极开展“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活动 11.围绕发展优势农产品产业和地区特色农业开展创建活动。“四有”指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要围绕全省16个优势农产品产业和地区特色农业,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扩大产业经营规模,提高专业化、集约化、产业化水平。引导“四有”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单项服务或综合服务,指导其优化配置土地、资金、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效益。鼓励“四有”合作组织规模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 12.增强“四有”合作组织自我发展能力。指导“四有”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财务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依法办社,守法经营。在具备一定条件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积极指导合作组织吸收农民投资入股,兴办股份合作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四有”合作组织兴办经济实体,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让农民通过参与合作获得更多的收益。 13.开展专业合作辅导、培训、咨询。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拓展服务领域,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登记、运行等提供辅导和咨询服务,同时寻找工作的抓手,创新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工作机制。选择若干试点县(市),依托县(市)农经部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辅导机构(不设编制),聘请辅导员,向有基础、产业关联度高的农民或业主群体宣传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合作的意义和条件,培训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规则、运作方式等基本知识。 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 14.加强财政和农业项目的扶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直接扶持农民。省级财政专项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新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小型农产品保鲜、储藏和包装设备的补助;鼓励农产品联合营销和共创品牌;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开展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及教育培训等。对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政上要给予同等优惠扶持待遇。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在有关农业、科技等项目立项上给予支持。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并根据财力情况,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必要的扶持。 15.简化登记手续。对于经营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合作社形式),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于非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或合作社形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县(市、区)、乡镇、村区域内专业协会注册资金按不低于2000元标准执行。对乡镇、村区域内的协会可免于公告。 16.减免有关税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家禽、牧畜、水产动物配种、疫病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除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的农产品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办三产企业,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 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可按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 17.减免有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渔)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18.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适度简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手续,增加贷款投入。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适当优惠。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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