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
浏览人数:2998 2006-06-29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规、规章,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按照自愿加入、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原则设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在国家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规定出台前,可以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登记机关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除应具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合作社成员原则上不少于五人,且最低注册资金不低于三万元。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合作社字样组成,如“XX县天圣果蔬生产合作社。非合作社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标注合作社字样。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性质的核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规定,登记为集体所有制(合作制)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金由其成员自愿出资形成。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是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货币出资应存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应由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一致同意。成员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交由合作社使用但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该成员应对其出资作出承诺保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该成员应就其出资额向企业履行实际出资义务。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由合作社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可以登记为“XX(农副产品)的自产自销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及组织机构的设定由其章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章程规定设立成员(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其职权、会议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应由成员(成员代表)全体制定,在规定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表决事项和表决方式时,一般应明确实行一人一票制。如按交易额和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的,应明确具体事项和折算标准。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

(二)注册资金;

(三)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四)成员资格及加入、退出和除名;

(五)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八)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

(九)财务及资金管理;

(十)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合作社终止事由及清算办法;

(十三)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可以规定成员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和金额。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和委托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成员代表)全体制定的章程;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成员全部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可提交资金信用证明。资金信用证明可以是银行证明合作社的成员在设立中的合作社开设的帐户上缴纳的资金总额的文件。

 成员的出资方式中包含非货币财产的,提交验资证明。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委托书;

(二)依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或决定的证明文件;

(三)涉及变更事项的其他文件、证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变更的事项依章程规定属于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提交的决议或决定的证明文件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及到会的合作社成员(成员代表)情况或成员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情况、弃权参加的成员(成员代表)情况;

(三)会议主持人;

(四)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应明确表明对所变更事项持赞同意见的成员(成员代表)拥有的票数是否达到合作社章程规定作出此决议的表决票数比例;

(五)该证明文件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

申请变更的事项依章程规定属于合作社理事会或监事会职权范围的,提交的决议或决定的证明文件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及到会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情况或理事、监事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情况,弃权参加的理事、监事情况;

(三)会议主持人;

(四)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应明确表明对所变更事项持赞同意见的理事、监事持有的表决票数比例是否符合合作社章程规定;

(五)该证明文件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委托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书,依章程作出的注销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经成员(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其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四、农民设立的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非合作社经济组织,符合公司登记或合伙企业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申请登记。

 


                                                                             
〇〇六年六月一

 

 

 
来源:经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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