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黄莉新副省长讲话
浏览人数:518 2007-07-01
 

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黄莉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7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第一,《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又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既有利于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又有利于提高农民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第二,《法律》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生产问题由家庭经营解决,没有动摇也不可能动摇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靠合作社解决,完善了农村现行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服务”的功能。第三,《法律》规范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有利于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行为方式,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政策扶持,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为国家扶持“三农”的崭新载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的主体地位、新型合作的基本原则、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在法律的贯彻实施中,要着重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要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省里提出的到2010年全省入社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的要求,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鼓励引导多元主体参与、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促进合作社加快发展。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坚持依法规范、注重发展质量,做到在依法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加快发展中不断规范。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组织结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和内部管理上进行规范,充分体现“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二是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关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要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自我服务,通过合作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更有效、全方位的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够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千家万户的小农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合作经营和家庭经营的有机结合才能够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三是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要按照法律规定,从资金、税收、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依法对合作社的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不能对合作社内部事务进行干预,必须始终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采取农民群众欢迎的方式方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真正做到“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

    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依法办事,切实把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一要把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学习其他农业法律有机结合,全面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自觉把有关要求贯穿到工作中去。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到广大农民中去。二要加强指导服务。要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农经、农林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指导、支持和服务职责,加大对合作社业务骨干、辅导员、负责人的培训,确保两年内轮训一遍。要加强辅导培训体系建设,把辅导咨询和登记结合起来,提高合作社登记率。要及时了解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三要加强政策扶持。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投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工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信贷条件,试行联合共保机制,简化贷款手续。同时,要积极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国土、供销、银监、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支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江苏省农林厅经管处712<新华日报>专版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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