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问题的专题调研报告
浏览人数:1073 2007-09-14
 

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问题的专题调研报告

 

200791012日,江苏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问题专题调研组,赴苏州市及吴中区、常州市及武进区、金坛市进行调研,实地考察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听取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近年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汇报,并召开了专题座谈会,与市、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镇、村干部、合作社负责人及社员代表进行了深入交流。调研组认为:近年来全省各级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初见成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正在成为提升农业产业经营水平、建设现代高效农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扎实推进,正在成为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的重要载体;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开始破题,正在成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但从总体上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必须进一步理清思路,强化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全面提升发展水平,促进我省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一、全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农村三大合作组织发展,取得一定成效。目前,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6862家,成员220万人,带动农户330万户;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达到2533家,量化净资产总额195亿元,社员人数294万人土地股份合作社累计达258家,入股土地35.8万亩,入股农户30.7万户。苏州、常州两市发展势头良好,多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发展活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达338家、439家,社区股份合作社分别达839家、125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分别达192家、17家。

综合考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其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推进比较扎实。全省各地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过程中都能够吸取50年代合作化的经验教训,坚持从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群众致富对制度创新的需要出发,从农业市场化、机械化和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出发,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各地在工作推进中,都注重从基层合作开始,采用自下而上的办法,而且推进工作的定位低调、措施扎实、步骤稳健,没有出现一哄而上、刮风现象,发展成效明显。二是操作比较规范。各地从一开始就注重抓规范建设,视察组调研的5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都有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虽然这些章程和制度还不够完善,但农民合作组织从一开始就建立这些制度,对于促进合作组织的规范运作,防止出偏差、走弯路作用明显。苏州、常州两市在合作组织发展初期,就及时出台规范建设的政策意见,引导合作组织合法经营、规范运转。三是从实际出发抓发展。各地从市到县(市区)到乡镇村都能够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农民自身发展的愿望,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促进发展,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种模式。苏州市“三大合作”改革涉及专业、社区、土地和富民等四个方面。常州市在合作组织发展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单一环节的合作、又有多环节的合作,既有能人大户牵头的、又有龙头企业和基层农业服务组织牵头的。四是注重“放水养鱼”富民。各地政府从发展初期就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优惠扶持政策,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真正让农民得实惠。苏州市出台《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奖励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农民持股达到80%以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减免相关费用,并给予资金扶持。缴纳的地方税收、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财政给予等额奖励。”据统计,农民合作组织入社农户较不入社农户多增收20%左右。五是注重按劳取酬增效。各地吸取过去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教训,实行以按劳取酬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既有按股本、技术、土地取酬,又有按劳动贡献取酬,激发了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成员的普遍欢迎。常州金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返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调动了各类主体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

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弱势群体联合自助的经济组织,是农业经济发展中一个广泛而长久的基本命题。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成功经验,可以较好地解决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提高农民组织化的问题,对于实现农业标准化、专业化、区域化,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和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都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现代农业发展中落实小平同志“两次飞跃”需要。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需要有“两次飞跃”的思想。第一次飞跃即改革开放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实现了农业的快速发展。但是30年后的现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家庭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日益显现,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经营很难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相适应,也越来越不适应农业发展的市场化、机械化和现代化需要,迫切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适时调整完善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为此,需要积极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发展高效农业发展,实现小平同志提出的二次飞跃,即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是培养农业市场竞争主体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面临的是提篮小卖对付跨国公司的境地,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强与农业市场竞争主体不强有直接关系。要培养壮大市场竞争主体,除了要引进“三资”进入农业外,还要加快培养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合作,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培养农民新的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有利于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三、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落实党和政府扶持“三农”政策的需要。今年7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施行,这是中央发出的一个重大信号。法律的出台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了良好法制保障和政策环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党和政府指导“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和加大投入的新渠道、新载体。

三、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具备了良好基础,但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壮大和提高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理念的问题。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导致地区之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力度和进度存在明显的不平衡。

(二)外部环境的问题。一是法人资格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实施,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把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富民合作社排除在外,导致其他合作经济组织虽有组织形式但没有合法身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有一定困难。二是优惠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与农业龙头企业扶持相比、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要求相比财政对合作组织扶持力度还比较小。合作组织现有的税收优惠落实不好,如一些合作社反映,单个农户自产自销无需交税,成立合作社到工商登记后反而要交税费,增加了负担。合作社想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建设临时性用房,却往往受到土地使用和建设规划的限制。此外,合作社普遍存在贷款难,不能享受农业保险等问题,制约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三是配套政策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也影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内部运作的问题。一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有重得益、轻参与现象。二是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经营责任考核机制尚未健全,保值增值还存在难度。三是风险保险机制建设滞后,抗风险能力不强。四是部分合作社的内部操作运行机制不够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还不健全

四、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这次专题调研中,各地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是扶持政策力度还不够大,落实还不到位。根据调查研究,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办好办实。要认真学习小平“两次飞跃”思想,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发展合作经济对于实现农业发展第二次飞跃的重要意义,认识到江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集体经济基础较好为发展各类合作经济提供了良好条件和时机。要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不能太急。走小步,不停步,少走弯路,更不能走回头路。要鼓励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发展。要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全体成员共同受益为主要目标,积极引导核鼓励农民组织起来。要围绕农业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通过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高效农业规模化。鼓励和支持农村专业大户、经纪人、农业龙头企业、农技推广组织、乡村干部、基层供销社等各类主体,发挥各自优势,牵头领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地方立法。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扬合作社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加强分类指导,促进规范化建设。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抓好依法登记工作,健全完善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利益分配和风险防范等制度。省有关部门要组织法律工作者及早界入并参与研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深动实践和有关具体问题,要深入基层,开展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并细化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组织结构、内部制度、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等问题,扶持合作组织发展政策的具体落实问题,为“三大合作”改革创新提供理论支撑,也为地方立法做好准备。

三是进一步细化扶持政策,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梳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扶持政策,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同时,要加强对资本、土地、技术和管理入股,以及合作社办企业等一系列具体问题研究,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税收、信贷、用地、用电、用水以及绿色通道等具体政策的研究,为及时出台新的扶持政策做好准备。

四是强化辅导培训。进一步健全辅导培训机制,建立省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门辅导培训机构,落实辅导培训专项经费,汇集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登记、运行等提供辅导和咨询服务,在产业发展方向上提供咨询,在市场开拓上帮助分析和策划,在自我发展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和财务监督机制上进行具体指导。要围绕产业发展开展辅导培训。根据区域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小规模大群体的产业基地和生产体系。要围绕有能力的牵头人开展辅导培训,鼓励各类主体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参加专题调研的全国人大代表:

   陈焕友、顾惠琪、刘立仁、郁美兰

孙汉明、杨震、余世袁、邵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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