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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线访谈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访问“江苏农业网”在线访谈,本次访谈的主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惠农利民”。 [主持人]:去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及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农村经营体制,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今天下午,我们特地邀请江苏省农林厅有关领导及专家,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的背景、意义、国家的扶持政策、我省的发展措施等进行在线访谈。 主持人:今天应邀参加在线访谈的嘉宾有:江苏省农林厅副厅长祝保平、江苏省农林厅经营管理处处长姜葵,经营管理处副处长、博士周荣荣,副处长蒋金泉。欢迎各位。 主持人:首先,请祝保平副厅长介绍《农业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的背景。 祝保平: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农村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确立了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也因此确立。但是,由于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农户在商品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因此,组织起来共同面对市场风险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经营农民的必然选择。其中,受到农民群众普遍欢迎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组织形式,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前,市场竞争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行不规范、组织和成员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对此,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2004年以来的4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做了具体部署。经过三年的广泛调研、论证、起草和审议修改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主持人:请您再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有什么意义? 祝保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主体法、促进法、规范法。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规范。它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主持人:请介绍一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是解决哪些问题? 祝保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又一部市场主体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多部市场主体法,但原有的法律不能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际合作社法律的经验,借鉴了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盈余分配机制等方面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法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我们认为这部法律最突出的四大亮点就是明确法人资格、适度规范组织行为、规定国家扶持政策、创新农村经营体制。 主持人:农业专业合作社具有哪些特点。 祝保平: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3个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性质。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例如可以是种植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葡萄种植、蔬菜种植等专业合作社。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主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如何体现的? 祝保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是法律对该组织人格的确认,在本法颁布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的设立、登记、贷款和交易的障碍都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相关,因此,明确其法律地位是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后即享有法人地位,即法律认可了其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从而可以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主持人: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扶持政策? 祝保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 主持人:农业部门如何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祝保平:答:法律明确赋予了农经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能。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增强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增强合作社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水平。 一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切实把法律送到基层、送到农户。加强多层次培训,既要抓好系统内部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加大对合作社业务骨干和辅导员的培训,加大对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培训,还要加大对农民的普法知识培训。二要依法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按照法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江苏的工作实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梳理已经出台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科技、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好财政扶持项目。三要抓好规范化建设。上半年,我厅联合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指导与服务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07]14号)。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抓紧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类指导与规范,做好法律实施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合作社登记前的辅导咨询工作,把辅导咨询与合作社登记及规范运转结合起来。要不断丰富 “四有”创建的内涵,继续深化“四有”创建。四要努力提高指导和服务水平。 主持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祝保平: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同时具备5个条件:(1)有5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主持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怎样办理登记? 姜葵:《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网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有什么要求? 周荣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网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蒋金泉:按照法律和农业部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应载明:(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网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选举、表决有哪些规定? 周荣荣: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网民:我省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怎样的情况? 姜葵: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目已进入加快发展阶段,大约有6862家,拥有成员农户220万户,辐射带动330万余户,年收入已达到360亿元目前已在工商管理部门新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200家。从合作的行业分布来看,主要以种植业生产和畜牧养殖为主。从合作产品来看,涉及粮食、蔬菜、水果、肉禽蛋、奶类和水产品等。从兴办的主体看,以农民牵头兴办为主,加入合作社的农民和未加入的相比普遍增收20%以上。 网民: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什么时候能够出台?能不能免税?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做了明确规定。具体说就是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这就是说,现在已有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在都可以享受。另外,对于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调研制定之中。至于是否免税,由税收政策明确。 网民:我想问的是,《示范章程》只是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参考文本,为什么要以农业部令规章的形式颁发?谢谢 答: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遵循的是“适度规范”和“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把合作社内部运行管理的相当部分事项都交由章程去解决。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内部治理结构是一个特殊的治理结构,所以它的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的规定。要求对章程进行规定的具有一些,给予具体的引导和规定。二是国际惯例。国际上不少合作社发展较好的国家,都采用示范章程的方式对合作社的管理、运行进行指导。法国、意大利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是明确要求合作社按照示范章程执行的。有的国家还对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制定了不同的示范章程。 网民:现在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登记,也不要纳税,但是听说依法登记后,反而还要纳税,这是为什么?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确实存在登记难问题,因而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登记,做法也不一。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正式实施,还没有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登记了就可以享受国家的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网民:近年来,农业龙头企业参加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象增多,这种方式值得提倡吗? 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资格的规定,龙头企业无论是领办还是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是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应当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法人成员不能超过5%,同时,要求实行一人一票的制度,附加表决权总数不能超过基本表决权的20%等等。可以说,不管是谁牵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要这个合作社符合法律的规定,都会给农民带来应有的利益,都能使合作社健康发展。 主持人:下一步我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上将有哪些具体举措呢? 祝保平: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快地方立法。今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正式实施,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法律的宣传贯彻力度,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全面贯彻实施。配合省人大农委开展《江苏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立法调研,同时,加快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合作社财务制度等配套制度建设。 (二)强化辅导培训,培育辅导员队伍。加大法律专题培训力度,实施分级、分类、分层次培训,力争在近两年内,对全省乡镇农经站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进行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管理知识、营销知识等方面培训,培训2万人次。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辅导员队伍建设。省里要求每个乡镇的农经机构要明确2名辅导员,积极开展对合作组织和农民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加强指导服务,提高发展能力。要加强目标考核机制,加强指导服务,要适应合作组织发展的新形势,改进指导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继续深化三级联创“四有”活动。对已有的省级“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一次回头看,实行优胜劣汰。二是组织实施好财政扶持项目。三是继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优秀品牌评比活动。对“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优秀品牌组织评比。四是举办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电视大赛、农民专业合作社“十佳”评选和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展示展销等三项活动; (三)加大支持力度,出台优惠政策。一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规模,扩大项目的扶持面。二是加强信贷支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项贷款和小额贷款项目,简化手续,改善信贷服务。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授信,并实行优惠利率。三落实税收优惠。建议在落实国家现有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鉴苏州市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缴纳的地方税收财政实行等额奖励的做法。五是给予用地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实体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要优先安排,简化手续。六是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期在线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嘉宾! 祝保平: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希望社会各界的朋友一如既往地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