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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出台《农村会计档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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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9 |  |
为切实加强农村会计档案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会计档案管理水平。近日,扬州市委农工办制定了《农村会计档案实施办法》(扬委农[2004]3号),《办法》对农村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期限、销毁程序和移交手续等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立卷归档的具体要求是: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次年的4月底前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保管期限的具体要求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各业承包合同保管期限为15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其他为3-10年。销毁程序的具体要求是:1、由本单位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上级经营管理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手续的具体要求是:移交时,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接时,双方应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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