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修订的《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经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的修订涉及内容比较多,调整面比较大,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一、调整了适用范围。新《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关于村集体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二、进一步规范了民主理财活动。新《条例》对民主理财活动作了7个方面的较大调整和修改。从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和组成人员的任免,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和相关工作制度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扩大了村民参与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权力。三、明确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范围。新《条例》取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中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集资款”等项目。新《条例》明确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收入”。四、确立了“村帐镇代理”制度。新《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组织代理会计核算的,应当与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新《条例》还对实行“村帐镇代理”的镇村会计选任及其主要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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