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县四措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浏览人数:285 2008-05-16
 
      
      
      一是对村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程序,对村、组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出售等行为,须经村委会研究同意,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县集体资产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二是明确村级各类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可实施,工程较大的须请镇经管站共同组织实施,并由镇纪委进行监督。三是县纪委会同县农办定期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开展检查,每年对全县各镇抽取重点村进行集体资产审计,同时要求各村建立起规范的集体资产管理台帐,以备查核。四是对擅自处置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流失的,依纪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或组织处理。
 
来源:南京市监察局

责任编辑: 瞿荣锦[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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