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用应给予补偿
浏览人数:447 2008-05-16
 

土地占用应给予补偿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阳湖村顾玉兴读者来信:集体合作化时,大队要求各生产队各自出地办一个集体蚕桑场,土地实行承包制时,集体养蚕场改为私人承包,后又收归大队所有,其出租给私人老板开厂,租金归大队收益,我们生产队被征用15亩地,至今无一分补偿,这样合理吗?
答:读者来信反映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集体蚕桑杨权属关系不明确,如果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约在1998年第二次按照当时农业人口进行分地),此蚕桑场已经作为村组集体机动地,则被征用15亩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归村组所有,主要用于村组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如修路、筑桥等等);如果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此蚕桑场已经分配到每家每户,需要有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证,则根据现有的土地征占用政策法规规定,应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发放给原承包农户。
土地应还给原承包户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东江六队严刚读者来信:1997年,村里邻居把他的田给我代种,期间农业税各种费用都由我交,现在农业税免除了,他来要地,请问:我是否该把此地还给他?
答:1997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开始,由于当时农业税费负担过重,许多农户认为种田不但不赚钱,反而亏本,纷纷将自己承包土进行流转或索性抛荒。但随着近几年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尤其是农业税费的免收,许多农户纷纷要求收回原流转或抛荒的承包地。根据国家〔2004〕21号文件要求,应将此地归还给原承包农户,原承包户可以对代种者代种期间所缴的各种农业税费给予适当补偿。
承包法定期限不能变
江苏省姜堰市溱潼镇读书北村郭锦春读者来信:本村有一对80多岁老年夫妇,他们地离家较远,多次来与我商量换地耕种,我看他们年纪大就同意了,这份合同一签22年,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土地承包法》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规定,流转土地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流转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间,即如果此地是1997年开展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根据二轮承包期间30年要求,则到2007年承包剩余期间只有20年,来信所说的22年流转合同显然不符合现行政策。
 
来源: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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