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浏览人数:1075 2006-10-17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灾害救济的一种重要工具,是农业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业保险的探索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当前我国少数省份曾试办过农业保险,比如乌江耕牛保险会、北碚家畜保险社等,也成立了中国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但规模很小。建国后,农业保险的发展跌宕起伏,大致经历了50年代的兴起和停办期、80年代的恢复试办期和90年代的持续萎缩期,到20世纪末,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还经验农业保险业务,险种由最多时的近百个下降至不足30个。我国农业保险的艰难探索,虽然传播了农业保险的理念,为农业保险的发展积累了经验,但总体而言是不成功的。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由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一是农业保险风险单位(一次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大、灾害发生的频率高,造成危害损失率高,导致保险费率高;二是农业保险具有广泛的伴生性、交织重叠性,一种事故的发生会引起另一种或多种风险事故的发生,导致损失扩大,同一保险标的在一定时间内,可能多次发生不同灾害,保险标的的损失往往是多种事故的综合结果,难以区分某种风险事故损失后果,导致保险损失测定难;三是农业风险事故与风险损失的非一致性,因为农业保险标的是活的生命体,受灾后有很强的自我恢复能力或再生能力,加上生产者通过科学管理可以增强其自身恢复能力或再生能力,另外一个地区的灾害可能改善相邻地区气象条件,农业风险事故不一定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三是农业保险标的分布于千家万户、漫山遍野,导致展业难、承保验标难、损失测定难,保险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不易控制,与其他保险相比需要较高的监督成本,签单和定损工作量大,经营成本高;四是农业生产技术科技含量的高低和农田基础设施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保险标的的抗灾能力,从而影响保险标的灾后的损失率。除了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外,制约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原因还有:定位不清,缺乏总体规划,制度多变且不具有连续性,立法工作严重滞后;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小;供求结构失衡,农民的购买力较低;赔付率居高不下;缺乏有效的保险手段和风险分散机制等。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2004、2005、2006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及“十一五”规划都对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2006年5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问题,讨论并原则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从2004年,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掀起了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高潮,取得了一定成效,在试点中主要形成了上海“安信模式”、吉林 “安华模式”、黑龙江“相互制模式”、浙江“共保体”模式和四川“安盟模式”等,但农业保险总体规模太小,难以发挥在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作用,2005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达到4927亿元,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7.3亿元,仅占总保费收入的0.148%。

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在以往的农业保险探索中,我们总是认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原因是没有找到适宜的模式,故而,在实践中将过多的精力投向了对农业保险模式的研究和试点,试图在没有政府有力支持下,寻找一种适合中国的农业保险模式,以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其实,国际国内多年实践的经验一再证明,如果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如果缺乏充足的政府财政补贴,任何模式的农业保险都将难以为继。政府补贴是我国发展农业保险事业的重要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上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促进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解决好几个方面的问题:
  1、推进农业保险立法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税赋的减免、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都需要农业保险制度的明确,而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从国外一些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来看,为弥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都是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能力。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业保险中大部分具有政策性。由于无法可依,农业保险中的许多领域都存在法律真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势在必行,应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保险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村稳定、保障农民生活的社会管理属性,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从国内各个省、区、市开展的多种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来看,各个地方之间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先由试点地区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性法规试点情况,国务院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在立法的同时,国家还应适时考虑设立农业保险局或农业风险局等农业保险管理或协调机构,统筹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2、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财政补贴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如果缺乏充足的财政补贴,从长远看无论采取何种保险模式,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在调研中发现,虽然农民投保积极性较高,但实际投保能力还远远不够。在已经进行的试点中,地区财政给予了一定数量的补贴,但额度较小,只能在小范围内试办。距离农业保险大保面、够规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财力有限,财政补贴还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主要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保证试点的可持续发展和深入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央和各级财政对试点地区应当直接补贴。一是保费补贴。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配套支付。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业经济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以激发他们的投保积极性。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和其他补贴,可因险种、地区而异。对于生产力低下,保险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增加其保费补贴;而对于生产力水平比较高,保费支出仅占农民收入比例很少的地区,可相应减少保费补贴。二是经营管理费用和业务费用补贴。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在国外,一般会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全部或50%以上的管理费用,使政策性农业保险近似于纯费率的经营,使之节省运营成本。因此,政府财政也应在一定程度上补贴保险机构业务费用,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税制规定,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这对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农业保险仅界定在种植业和养殖业。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的外延在不断扩大,种养两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持续下降,所以应该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服务范围。因为农业保险中受益的并不只是农民,农产品经营者、农产品消费者和政府在内的整个社会,都会从农业稳定发展中得到收益。农业保险公司作为专门服务“三农”的保险机构,国家应当在发展上予以支持,建议应当对农业保险公司给予退税优惠,。建议: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对其他涉农保险营业税按5%先征,按3%返还,印花税按0.1%先征,按0.05%返还,将返还的税金充实风险基金;企业所得税可以参照外资保险公司15%的税率征收。
  4、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
  由于农业保险的风险大,区域性强,一旦发生灾害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给几个县甚至几个省的保险对象同时造成巨大损失,所以,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十分重要。各国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都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或者农业风险基金等形式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这也是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内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还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包括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等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非常谨慎。涉农再保险比较困难,购买商业再保险成本非常高,这也是各地在保险试点中遇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在国家还没有建立巨灾基金,各保险机构实力又不足以独自承担风险的条件下,再保险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建议一是由国家财政投资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成立国家农业再保险机构,承担国家再保险的职能,分散农业保险分出人的风险。二是国家通过政策支持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承担起国家农业再保险职能,为各家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三是各保险主体也要积极探寻与国际再保险企业的合作,将农业风险向更大范围内分散。
  5、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农业生产中的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农业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大多通过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等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关于建立农业风险基金的思路有两个,一是成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由国家统一管理和调拨。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再保险原则向基金购买再保险或者是在出现巨灾超额赔付的情况下,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超赔部分的风险损失,以达到经营主体能分散自身风险的要求;二是建立地方性或区域性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四个部分,一是无大灾年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节余滚存形成一部分;二是国家财政投入一部分;三是地方财政投入一部分,并用农业防灾、减灾、救灾专项支出中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相对应部分整合资金充实农业保险风险基金;四是对“三农”保险的各项税赋优惠部分充实到基金。在风险基金的使用上,正常年景基金只增加不使用,一旦大的自然灾害出现,超赔部分由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赔付。无论是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还是地方性巨灾风险基金,都应当采取规范化管理,并建立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机制。
  另外,国外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将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将农业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各种金融有价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强化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在我国财政设立巨灾基金有困难的前提下,通过发行巨灾彩票或证券,也是值得借鉴的办法。
  6、加大对农业保险的信贷支持
  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结合起来,是法国和美国开展农业保险的一条重要经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正进入关键时期,在搞好农村信用社和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多种金融组织的同时,需要把农业保险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建议在一些地区先行试点: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鼓励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
  7、设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和管理机构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许多方面已经超越了商业保险范畴,而与国家立法、农业产业政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政府公共财政相衔接,已绝不单纯是保险公司的探索和实践,必须立足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制度,需要国家、各级政府和整个社会共同进行努力。在对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协调和管理上,建议成立国家农业风险管理局或由国务院牵头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共同组成农业保险管理委员会,统筹领导全国农业保险的开展。通过建立农业风险管理或协调部门,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能与作用,确立国家的投入和政策保护措施,如税收优惠、保费补贴等,明确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农业保险是一个各国政府都必须面对也不得不加以解决的世界性难题,我国过去的农业保险试点,成功的经验比较少。但我们坚信:只要有政府的强力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再引入市场化的运营机制,不断提高农险公司竞争能力,我国的农业保险事业一定能够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

 
来源:06-9 作者: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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