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定向定位 随着农业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农民成为真正的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在充分享受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产品收益权的同时,也承担越来越大的经营风险,客观上需要寻求一种新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保障管理方式。 我国正式加入WTO以后,农产品市场面临着对外全面开放的压力,农业面临巨大的挑战,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从江苏省来看,农业保险的好处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业保险符合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的要求。保险补贴是绿色补贴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成为WTO框架下扶持农业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发展农业保险是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一个重要形式。美国的农业保险在经历了几十年的争论和实践以后,得出的结论是,农业保险最为公平、透明和有效。 农业保险是抵御自然灾害的有效手段。从江苏省实际情况看,“多年致富抵不上一次天灾”的现象时有发生,全省农业生产条件在全国虽不算差,但仍属洪水、台风、冰雹和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多发的省份。发展农业保险不仅可以化解和转移风险,还可以通过农业保险提供最低收入保障,确保农业的生产和再生产得以维持和继续。 农业保险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风险。随着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效益农业和质量农业得到较快发展,在取得高投入、高回报的同时,往往面临着高风险。而发展农业保险事业可以使这些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升级,提高农业竞争力,稳定和促进农民增收。 农业保险试点已经取得了一些初步经验。邻近的上海市、浙江省等地的农业保险工作也已经有了实质性起步。省内的淮安市作为全国试点之一已经运作了两年,苏州市今年全面推开,无锡市也即将进入运作。这些都为江苏省扩大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提供了借鉴。 江苏农业保险发展要把加快建立和完善一套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大对农业发展的保护和扶持作为基本目标,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探索体现江苏特色,并可供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借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江苏省农业保险发展与全国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1980年代初恢复了农业保险,到1990年代初也曾有过快速发展时期,农业保费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最高达到4000多万元,在全国名列前茅,效果也很好。1995年以后,全省农业保险快速萎缩,目前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已经与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严重脱节,表现为农业保险费收入急剧下降;农业保险亏损严重;赔付率高导致亏损局面难以改变;保险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等。 借鉴国内外的经验,结合江苏省农业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发展江苏农业保险,如下几个方面必须重点考虑——— 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操作形式。从江苏省实际出发,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学习上海、吉林经验,自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前者审批时间比较长,后者相对比较简便可行,也比较灵活。 可以选择部分条件好的市县开展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不同于其他财产险,需要财政投入,所以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不能搞“一刀切”。农业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农产品,农产品的生产受天气气候的影响较大,同质性比较明显,一处受灾,往往就是一大片,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风险较大。在财政实力较强,政府扶持政策到位的地方有可能较好地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确保农民的收入稳步增长。同时,省里也要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予以扶持,鼓励其创造条件开展保险,让落后地区的农民特别是以农产品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得益。建议在苏州、淮安、无锡市开展试点基础上,再根据条件许可,选择部分市县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并以此启动全省的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补贴为主。 可以选择主要农产品开展保险。淮安市对三麦、水稻、内塘养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苏州市确立水稻、苗木、生猪、内塘水产养殖、家禽为市级重点险种,县级再根据各地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农业保险险种。本着先易后难、由面广量大的大宗农作物保险再到高效种养业保险的设想,建议在全省确立“2+2”农业保险模式,即省里确立水稻和小麦为必保险种,设置统一的保费、统一的理赔标准、统一的财政补贴比例,各试点市县根据实际状况,兼顾农林牧渔各行业,突出地方特色农业和优势农产品产业,再确立2个以上种养业险种。借鉴浙江等地经验,鼓励开展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在实际操作中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坚持政策性补贴与商业化运作原则,通过五个方面的良好结合,扎实推进。 把提高保险企业的积极性与提高农民的投保积极性结合起来。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保险企业积极发展多种农业保险项目,同时在广泛宣传引导的基础上,引进激励机制。 把发展农业保险与改革财政补贴农业的方式相结合。在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农业力度的同时,把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改革试点的支持作为扶持重点。 把推广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加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联系,通过龙头企业的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带动基地和农民参加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的业务规模。要特别重视对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农产品的投保,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高效农业,促进农民增收。 把推广农业保险与开拓农产品市场相结合。如通过农产品质量保险,取信于消费者,提高市场竞争力。 要把推广农业保险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四有”创建结合起来。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领农民集体投保,扩大承保面,减少监督成本和道德成本。□ 中篇:试点进展 淮安尝试:联办共保 2003年淮河洪水,淮安市农业生产损失惨重。灾害过后,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开办农业保险的建议。在江苏省委、省政府和江苏保监局的支持下,最终确定了由淮安市人民政府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联办共保农业的试点方案,淮安成为全国种植业保险试点地区。 基本模式 淮安农业保险采用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联办共保模式。市、县(区)政府成立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统一指导农业保险各方面的工作。市、县(区)政府在政策上给予适当扶持。农业保险的业务、理赔、财务、资金管理全权委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办理。发生灾情后,由市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牵头,中华保险公司会同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查勘定损。查勘结果经市、县(区)农业保险促进委员会逐级审核,然后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在公示结果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由中华保险淮安公司直接兑付给农户或委托乡镇在财税大厅、农经服务一站式窗口兑付。中华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按3:7联办共保,风险共担。这是淮安在运作模式上的一次创新,有利于稳定农业生产,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农民救灾能力,有利于维护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利益。 操作原则 经营原则:丰年积累、平年结余、大灾调剂、稳步发展; 公共选择原则:坚持投保自愿,投保农民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达到赔付标准的按保险合同规定取得经济补偿; 基金积累原则:农业保险经营努力在大灾周期内保持收支基本平衡,通过逐年积累风险基金,以防大灾; 政府扶持原则:农业生产自然灾害的风险较大,农业保险具有赔付高、经济效益差的特点,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各级政府在农户投保和大灾之年应给予适当扶持。试办阶段,对直接关系农民基本生活的水稻、三麦、淡水养鱼三个农业保险项目,以财政补贴的方式引导农民投保; 低保额、低保障原则:开办险种均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按初始成本计算。2005年三麦、水稻每亩保费分5元、10元两档,参保农民缴一半,政府贴一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造成的绝收或改种,农民可以得到每亩100元或200元的赔偿,帮助农民灾后恢复生产。2006年在原来两档基础上保持费率不变,又增加了300元档,给农户在保险方面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淡水养鱼是按每亩鱼塘收取保费40元,参保农民缴一半,政府补贴一半,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造成的损失,最高每亩可获得400元的赔偿。 试行情况 2004年11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淮安市6个县区10个乡镇进行试点。试点的险种为水稻、三麦、养鱼初始成本保险,在开办农业保险的同时,开办农民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在试点阶段,对关系农民生活的水稻、三麦、养鱼等农业保险项目,以财政补贴的方式引导农民投保。市、县(区)财政对农民投保的水稻、三麦、养鱼实行保费补贴,农民交纳保费50%,市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20%,以减轻农民的费用负担。 2005年全市10个试点乡镇参加三麦、水稻保险农户达6万多户。承保三麦20.7万亩,承保面为83%,收取农民保费58.9万元,市、县(区)财政补贴保费58.9万元;兑付三麦冻害补偿18.12万元,受益农户898户。承保水稻面积19.7万亩,承保面为79%,收取农民保费59万元,市、县(区)财政补贴保费59万元;支付水稻赔偿金134万元,受益农户6000多户。淡水养鱼投保面积975亩,保费收入共3.9万元,支付赔偿金3.5万元。三麦、水稻、鱼塘共收入保费238万元,支出赔偿155万元、费用35.7万元,剩余47万元形成风险基金。 2006年淮安市在原来10个试点乡镇的基础上,三麦保险试点扩大到16个乡镇,水稻保险试点扩大到20个乡镇。 苏州探索:委托代办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今年5月29日以苏办发〔2006〕32号文件,批转了《关于推进苏州市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明确采取“统一招标、分层委托、自愿参保、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的“委托代办”模式,形成具有苏州特色的农业保险体系。 统一招标。就是指对于苏州全市的农业保险,统一由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一至二家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委托其代办农业保险。经过公开招标,由苏州市农工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农林局等部门派员打分评议,最终确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正式中标。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分A、B两个区域委托给这两家公司代理。 分层委托。主要分两个层次。首先由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原则性框架协议。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由各市、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该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同或协议。今年7月,苏州各市(区)分别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农业保险实务委托合同,这两家保险公司将分别接受A区(常熟市、吴江市、太仓市)和B区(高新区、园区、吴中区、相城区、昆山市、张家港市)投保人的投保。 自愿参保。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户、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均可根据险种的具体条款自愿参保。为了便于农户参保,可以由农户分散参保,也可以由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组织农户统一参保,或由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带领农户集中参保。 政府支持。分两个层次进行补贴:第一个层次,市级财政设立农业保险补助基金,根据各市(区)参加市级重点农业保险险种的投保情况给予财政补贴。第二个层次,各市(区)财政设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对市级重点险种,以及当地确定的重点险种,给予保费补贴。这两个层次的补贴,市里是补贴到各市(区)财政,各市(区)财政是对农户进行保费补贴。 市场运作。中标的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的承办方,主要承担险种设计、保费收缴、定损理赔等职责。保费收入中提取部分管理费后,其余全部作为农业保险基金,由各市(区)财政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为11.45%。当保险基金出现超赔时,由保险公司按超赔额的10%负责理赔,其余部分由各市(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考虑到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因此在招标时已经明确,保险公司的超赔分摊以其累计取得的管理费总额为限。 专业监管。就是由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国发农安公司对全市的农业保险进行专业监督管理。此外,市和各市(区)都要建立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处理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由农业行政事业部门、农业院校的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和各市(区)农林局。 险种设置。分两个层次:一是苏州市级重点险种(简称“市险”),主要有水稻、苗木、生猪、内塘水产养殖、家禽。对这五个市级重点险种实行全市统一的保费、统一的理赔标准、统一的财政补贴比例。二是各市(区)可以根据各地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农业保险险种,设立当地的重点险种(简称“地险”)。具体由各市(区)制订相应的办法后组织实施。 补贴比例。以水稻为例,市级财政补贴20%,各市(区)和乡镇财政补贴40%,投保人(农户、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负担40%。也就是说,总的财政补贴为60%,高于全国各地。各市(区)可参照苏州市级重点险种的补贴办法,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分步实施补贴制度,具体标准由各市(区)另行制定。 基金管理。要求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分别设立农业保险基金账户和支出账户,并严格按照账户的性质进行核算和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级财政要建立农业巨灾保障风险储备基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与外地的做法不同的是,苏州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有三大特色:一是财政补贴的比例较高。市和各市(区)、各镇(街道)三级财政补贴的比例合计高达60%。二是保障的水平较高。水稻等主要产品将实行保产值,而不是保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保险需求。同时,采取了按受灾损失比例进行理赔的做法,比较客观公正。三是在体制上实行了分层委托、以县为主。市里统一政策、统一招标,并对市级重点险种补贴到县;而县是运作主体,既要搞好全市统一的市级重点险种,又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增设地方险种。体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调动市和各市(区)的两个积极性。□ 下篇:他山之石 安信:全国第一家农保公司 上海市农业保险由来已久,已有20年历史,原本是人保农业保险处操作的。全国到2002年基本停办了。上海市则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单独的农业保险公司。经过精心筹划,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特别是上海市农委直接参与策划,由上海市国资委投资2亿元资本金注册,2004年4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2004年9月17日正式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市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运作两年来,上海安信按照“政策性扶持、商业化运作、市场化经营”的经营模式,主要对生猪、奶牛、家禽、淡水养殖、水稻、小麦、西甜瓜、蔬菜、林木(果)、农机、渔船等11大类开展保险业务(农机和渔船政策性保险是2006年新增险种)。目前,上海地区水稻承保率为90%,家禽基本保险承保率为100%,奶牛承保率为95%,生猪承保率为60%。 上海农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农产品进行投保,政府对农民的投保费按不同险种以30%—35%的比例进行补贴(市、县财政根据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上海市水稻面积共160万亩,2006年投保150万亩(2005年140万亩)。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安信保险公司将保证投保户农产品的产量达到前三年平均产量的80%,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以亩均实物产量1000斤、上年粮价0.9元/斤计算,每亩赔付80%的收入,即720元,保费费率1.5%,保费需10.8元,其中市区财政补贴35%,农民只需交纳保费7元。大棚蔬菜投保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棚架,按1万元普通棚成本/亩计算,费率2%,保费200元;二是薄膜,按1500元计算,费率18%,保费270元;三是蔬菜,按5000元/亩计算,费率6%,保费300元。三项合计770元左右,政府补贴30%,农民需缴保费540元/亩。保险公司还实行“无赔偿奖励”制度,即对于一年内无任何赔偿的农户,公司将其所投保费的30%奖励返还给农户。 2005年,上海安信共收取保费1.32亿元,其中种养业保费7888万元,包括了上海市、县(区)两级补贴的3000万元财政资金,其余6000多万元是涉及农民财产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其他业务收入,公司以此弥补种养业保险带来的亏损,实行“以险养险”。2005年两次台风给农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但也由此带来了2006年农民投保积极性的空前高涨,承保覆盖面扩大,不少险种增幅比较大。到2006年6月底,上海安信保费收入已达到1.1亿元,其中种养业保费达到6300万元。其中水果业农民投保面积扩大了50%,保费收入翻了一番;蔬菜保险也由去年的5万备增加到今年的6万亩。 为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上海市专门成立了“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委员会主任;每个乡镇都设立保险业务网点,农业(农经)部门工作人员帮助开展保险业务,工作费用从保费中提取6%。 上海安信成立并运作两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实现了三方受益:一是政府以固定资金给予保险补助,实行一定程度上的有计划支出。政府转化了部分职能,不再充当“万能政府”。二是农户以较低的保费,减少了可能存在的生产风险。去年台风对沿海农民影响很大,农业保险体现了规避风险的好处。三是农业保险公司借助政府平台开展业务,以险养险,可以拓展其他业务。安信公司运作时间不长,保费过亿,且稳步增长,与政府部门的平台作用密不可分。 浙江:共保经营开始起步 今年以来,浙江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实行共保经营方式为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经营模式:由两家及以上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简称“共保体”)。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经营。共保体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按省统一公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共保体与当地政府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持经营的连续性。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修改须按程序批准,商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确定。浙江各市确定一个县(市、区)开展共保经营试点,分别为杭州市萧山区、慈溪市、瑞安市、桐乡市、德清县、上虞市、温岭市、永康市、舟山市定海区、龙游县、缙云县。平湖市为自筹资金开展共保经营试点。 基本原则:一是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实行低保障起步,保大户大灾为主,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积极应对和化解巨灾风险,实行全省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封顶方案,合理划分和界定风险责任,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可持续发展。二是全省统筹与县级核算相结合。建立省与试点县(市、区)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筹资分担机制。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核算账户,强化控制超赔风险的责任。 保险产品目录和保障程度:试点起步阶段共保经营的产品目录为水稻、生猪、鸡、鸭、大棚蔬菜、西瓜、柑桔、林木、淡水养殖9种。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特色优势农业发展和抗风险需要,按“1+X”模式自行选择,原则上试点品种总数不超过5个,其中“1”即水稻为必选统保。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大灾如台风、洪水、疾病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以低保障作为基础费率,根据需要对不同风险地区实行区域差别费率;对同一品种设计不同档次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额,由参保者自愿选择。 参保对象、方式:加大引导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调整鼓励粮食生产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特惠式的全额统保。原则上各试点县(市、区)承保面要求达到符合参保对象的50%。 财政补贴:省与试点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参保对象给予35%的保费补贴;对水稻补贴为50%。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对农民的保费补贴。省财政与试点的欠发达和海岛市、县财政的保费补贴实行“六四”比例分担;对其他县(市、区)实行“四六”比例分担。各级财政对共保体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应对今后巨险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省和试点县(市、区)财政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补贴资金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风险管理:在试点阶段,实行全省范围内农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农险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以试点县(市、区)为核算单位,建立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原则上所有农险业务和经核定的以险养险业务,均纳入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管理。试点县(市、区)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3—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试点县(市、区)财政分担,参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执行。 试点县(市、区)年农险赔款总额超当年农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终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省与试点县(市、区)政府按“二八”比例执行。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再按全省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下同)转换后统一结算。 理赔支付:共保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险赔款。赔付分二次进行,先由共保体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50%的预付赔款;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的5倍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省农险保费的5倍,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减扣预付赔款额。在操作中,要实行保单明示,即对“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5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5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进行明列,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事先解释工作要做细,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配套措施:共保经营和互保合作试点时间为3年。试点市、县(市、区)要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要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接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要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和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农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企业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综合财产险等,由承办农险的共保体承保,省保监局提出具体指导费率。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支持共保体开展农村建房险等其它涉农险业务的发展。各试点县(市、区)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共保体相关业务的开拓和落实。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共保体向国内外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加强对试点运作尤其是共保体项目的监管维护,合理控制管理运作成本。共保体管理费需按程序协商确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评价预警和运行监控体系。 除上述共保经营方式外,浙江还尝试推行互保合作方式。主要是依托各类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实行“会员缴费、财政补助,自我管理、合作共享,专户监管、滚动发展”。省财政对列入试点的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试点市、县(市、区)财政相应配套给予支持。目前浙江省确定金华市开展奶牛互保合作试点,衢州市开展生猪互保合作试点,三门县开展青蟹互保合作试点。杭州市萧山区为自筹资金开展生猪互保合作试点。 国外农业保险主要模式 农业保险不同于纯粹的商业保险,其原因在于农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应当视为由政府提供的准公共产品。事实上,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已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农业保护措施之一,是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开办了形式不一的农业保险,大致形成了不同模式。 西欧模式 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采用的模式。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投保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保险公司举办农业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欧洲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依附的基础是各种农业生产者合作组织,其中以德法农业互助保险的做法比较典型。德国以小型互助合作保险为主,这种组织没有资本股份,成员间按比例支付损失份额。德国政府对互助合作保险予以扶持,如发放补贴、提供再保险,特大灾害赔偿时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法国政府对各种形式的互助保险从法律和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1984年,法国政府建立农业灾害基金,对互助保险组织不能承担的风险损失,给予补贴性补偿。 日本模式 日本实行的是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国家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根据立法规定,一旦某地建立了互济组织,所有农作物耕种面积达到预定规模的农户,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小规模农作物种植农户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农作物保险,按政府指令种植稻谷、小麦以及养殖的农户,不用投保就自动参加了保险。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保费,大部分由政府承担。日本农业保险结构层次主要分为三级,最基层的为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由参与农业共济组织的农民组成,主要负责经营本地的农业保险,同时依法向上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分保,府县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则接受下级共济组织的分保,并提供防灾防损的指导工作,同时再在中央政府级设立农业共济组织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接受下一级的再保险,并接受政府的紧急援助资金、保费补贴和管理补贴。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经营保险而是监督和指导。 美国、加拿大模式 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就是,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重点以农作物为主,并逐渐向养殖业方向扩展,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的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了政府主办下的农业保险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再保险。这种经营是政策性的,但农民是自愿投保,对投保的农作物仅支付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认购农业保险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股份,并负担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以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公司、保险互助会等也都可以在政府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 美国实施的农业保险,有着最稳定、最持久、覆盖面最大的农业保护措施,其作用比较突出。美国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揭开了联邦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历史,其后农作物保险制度经过了多次改革和修订。1993年,美国中西部发生水灾,联邦政府颁布了《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三大险种和一个保障计划,把所有农作物生产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三大险种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提供较有保障水平的保障保险和集体保险,一个保障计划是指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1996年后险种不断丰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逐步退出农作物保险直接业务的经营,1999年后完全退出直接业务,全部交给了私营公司经营或代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制定规则,履行稽核和监督职能,并提供再保险。 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包括:一是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二是业务费用补贴,就是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业务费用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政府还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鼓励各州政府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向农作物保险提供补贴,以进一步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提高农作物保险的吸引力。 美国可以参加农作物保险的作物已达100余种,其中参加者最多、覆盖面最大的主要险种有几类:一是多种风险的农作物保险。包括巨灾保险和扩大保障保险。二是团体风险保险。三是收入保险。包括团体收益保险、作物收益保险、收益保证保险、收入保护保险、农场总收入保险。四是特殊保险———冰雹险,完全由私营公司开展的纯商业险种,并且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五是各州试办了20多种针对不同作物开办的险种,如新苗圃保险、白菜种植收入保险等。 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 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为代表。这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农作物也一般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目的是保证农业经济的稳定;三是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这些强制保险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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