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副省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轨道。我们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为新起点,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江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填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空白,为推进高效外向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发展高效外向农业,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农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加快发展高效外向农业,必须始终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把维护公众健康放在突出位置,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责任,确保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增强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意识,为发展高效外向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必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更加有效地保障消费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提升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业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举措。随着农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源头治理和全程监控,建立市场准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将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突破国外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市场份额,促进农产品出口,增加农民收入。 深刻领会,认真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为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准绳。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各项规定,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 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了各级政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管理的职责。主要是: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加强知识宣传,引导生产者、销售者加强管理;批准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禁止生产区域;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并改善条件等。各地要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法律规定的各项工作。 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制度。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设立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包括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实施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评价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还明确规定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管理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范围进行了调整,把来源于农业初级产品,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都纳入了农产品范围。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界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管理环节,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全程管理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强化建设与监管法律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法律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明确规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中,一定要严格执法,使法律规定的责任条款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整体谋划,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关键措施,做好“三个结合”,全力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与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相结合。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新的要求,是我省农业走出有别于传统农业、有别于中西部地区路子的新的途径。高效益离不开高质量,高质量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各地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与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相结合,在不断扩大高效农业规模的同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坚持农产品数量与质量并重、安全与效益同步,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大力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促进广大农民生产经营意识的转变,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懂生产、会经营、守法纪、讲诚信的新型农民。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与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相结合。随着农业开放程度的扩大和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全球化发展,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农业发展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要善于运用质量、品牌、服务等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努力做到以质取胜、以优取胜。近年来,由于技术贸易壁垒引发的农产品贸易纷争日趋严重,特别是从今年开始欧盟实施“新食品法”、日本实施“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与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相结合,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强化品牌意识,推进农业品牌化,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认证认定,培育名牌农产品,全面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与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相结合。2002年起我省启动农产品质量建设,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例行监测、“三品”认证、市场准入等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要求,我省决定从今年开始,启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农林厅和海洋渔业局《关于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的意见》,重点是抓好“推进三个建设、强化三项检测、加快‘三品’认证、健全检测监管体系”。各地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与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相结合,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加强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快“三品”认证步伐,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全程质量控制,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精心组织,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水平 各地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依法办事,切实把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农产品。 加强学习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涉及到各个方面。各地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其精神实质。要结合工作实际,准确把握法律各项规定,自觉把有关要求贯穿到工作中去。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让广大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实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的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履行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 强化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同时,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造就一批高质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专业人才队伍。 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盘考虑,整体推进。同时,要切实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要鼓励和引导“三资”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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