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民的微观经济主体地位。农民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要直接组织从原材料的采购到农产品的销售整个过程。农民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由于单个农户力量的弱小,逐步产生了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进入市场,以增强农民的力量,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的需求。在需求推动下,从1980代起,全国各地农村出现了一类专为农民家庭经营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的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实践的发展带来了理论研究的繁荣,从1980代起,国内学者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在许多方面有了新的进展。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必然性 作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必然性是学者们首先要研究的问题。学者们首先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角度研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必然性。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缺陷使农民产生对各种中介服务的需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 缪建平认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民在推进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又一个创造,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顺应我国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趋向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的。他能够把农民组织联合起来进入市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缪建平,1999)。张晓山认为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缺陷是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根本原因。“发展市场经济要注意区分市场和政府的不同功能,市场着眼于效率与利润,追求效用最大化,而维护公平则是政府的责任。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市场竞争并不完全,资源所有者在时常体系中的地位也并不平等。面对这些问题,政府不愿干预或无力干预,这就导致了合作社的诞生”,“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需要有合作经济组织这类非常规的经济性组织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及补充政府部门的功能”(张晓山,1997)。 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是研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又一视角。夏英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是连接公司企业与农户的纽带和桥梁”。周立群、曹利群认为,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也是一个农村经济组织演变和创新的进程。在农业产业化之初,农村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之一是“龙头企业+农户”,但是这种组织形式存在先天缺陷,主要是契约不能对当事人构成有效约束,双方都会出现签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影响这种产业化组织形式的稳定。为了克服这种缺陷,有必要引入组织中介,形成新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协会+农户”(周立群、曹利群,2001)。 黄祖辉独辟溪径,从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特点分析论证农民合作的必然性。黄祖辉指出,“只要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特点———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民的合作就有存在的必然性,这不仅对于农业人口的地位,而且对于农产品市场更好的运行,对一个国家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黄祖辉,2000)。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 根据依托对象的不同对合作组织的分类。张晓山、魏道南认为根据依托对象,合作组织可分为:(1)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托型。它具体可分为政府依托型和职能部门依托型。政府依托型是政府依据自己的行政力量在其所辖区域内先搭起专业协会的架子,然后再吸收一些专业大户为理事,自上而下组建。职能部门依托型制科协、农技推广站、农牧局等职能部门扶植下组建的协会。(2)供销社依托型。这类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依托供销社的人员、结构、固定资产或设施而组建起来的。分为挂靠型和以体型两种。(3)社区组织依托型。这类组织是依托存或乡(镇)社区组织而组建的,以社区组织的人力、物力为后盾,具有一定的区域性。(4)实体依托型。这类组织是依托某一实体组建的。(5)能人依托型。这类协会是由专业能手或专业大户组建的。 潘劲(2001)依据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起方式,将专业合作组织分为内生型和外生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生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由若干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为解决技术、购销等分户经营难以解决的问题而酝酿产生的。外生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有关单位为了有效行使自己的职责或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而与农民联合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这种分类方式与他1997年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农民自发兴办和部门与企业兴办两类向比较,更清晰的揭示这两种专业合作组织的内涵。 影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因素 黄祖辉、徐旭初等通过对浙江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的分析,指出产品特性因素、生产集群因素、合作成员因素和制度环境因素是影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因素。孙亚范则从文化的角度分析了影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因素,指出合作社文化的基础是人文主义,核心是集体主义,进而指出我国传统文化中有一些价值观念制约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张晓山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影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行为的因素。认为宏观经济环境、不同的依托对象、内部结构、内部规章制度、合作组织成员的价值取向会对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行为产生影响。 潘劲(2005)则运用解剖麻雀的方式,以上海市蔬菜加工与出口行业协会的组建为个案,得出目前我国民办农产品协会发展中面临的处境与政府的强控制力有关的结论。 郭红东、将文华(2004)通过对浙江省农户的实政研究,指出影响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为的因素有以下六组:第一,农户户主个人特征,指农户户主的文化程度及年龄。第二,农户家庭特征,指农户的经营规模和专业化程度。第三,农户的农业生产特征,指农户的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和种植历史。第四,当地农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是指农产品市场的完善程度,具体体现为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农户的农产品销售的顺畅程度等。第五,当地政府的支持程度。第六,农户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的地区规模化水平。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政府的关系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政府的关系一直是合作经济理论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张晓山对此有精辟的论述。张晓山指出:“合作社只能在既定的外部框架中发展,这就决定了目前中国的政府(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干预与被干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在中国这一特定阶段,即市场体制不健全、要素市场不完善、法律基础阙如的情况下,对合作社来说寻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国家的干预对合作组织的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它可作为‘第一推动力’来弥补个人主动性的不足”。“国家的干预对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但这种干预也存在潜在的危险。因此在合作社的起步阶段之后,经济活动已经走上正常的轨道,政府‘第一推动力的功能日趋完成,这时在合作社日常事务中的国家干预就应降到最低程度,合作社应以自力更生为基点来处理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事实上,在合作社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后,原有的国家干预与合作社自身的主动性之间的平衡也已打破,合作社的领导人及社员必然倾向于要更多的自主权及决策权,这时的关键是国家是否愿意抽身、减少干预。” 苑鹏(2001)指出,“合作社制度的反市场性决定了其对国家扶持具有天然的倾向性,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更多地应体现在加强合作社立法建设、制定经济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为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是过多地介入到农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中”。“(合作组织和政府之间)而是为了实现各自利益目标而相互利用、相互依存。地方政府通常将合作组织视为实现政府经济政策的有效组织载体,利用合作社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化、最终提高农民收入的经济政策目标。而合作社则尽可能地利用政府的特殊组织资源优势去协调外部关系,改善外部经营环境,提供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实现或交易成本过高的服务,实现自身的加速扩张。因此,国家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已经从农村改革前的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全面控制发展到今天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主导作用。” 冯开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指出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时诱致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过程,离不开政府的推动,表明了合作组织和政府的关系。 廖运凤(2004)强调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职能,应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好的外部环境,认为“国家对合作经济的帮助和扶持显得格外重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帮助不仅体现在必要的财政资金投入和金融优惠上,更要体现在对合作经济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和保护,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宏观管理的到位与协调机构的设置,对合作制的理论研究和宣传的正确引导,对合作经济所需人才的培养和造就等诸多方面上”。 尚未解决的问题 虽然国内学者对合作经济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理论保障,但是现有的研究多集中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而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分析、经营管理、运行机制缺乏有说服力的理论阐述。基层农民丰富的实践对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面临着规模小、活力不足、对农民带动作用弱、缺乏有创新精神的合作组织管理者等问题,现有的理论研究尚不足以解决这些实践中的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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