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新的形势 江苏省自2002年启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以来,农产品质量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以生产技术规程为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了以“省级质检中心为龙头、区域性(市级)质检中心为骨干、县级质检站为基础、市场(企业、基地)速测点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网络;认定了大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全省“三品”总数达4459个,占全国总数的1/8);初步建立了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农业投入品综合整治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建设了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通过认定的产地超过3000万亩);探索了以南京IC卡监管、无锡朝阳配供等模式为代表的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试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2006年上半年对全省13个省辖市例行监测结果显示:蔬菜总体合格率均超过90%,“瘦肉精”总体检出率低于2%。 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虽然已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总体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蔬菜水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水产养殖中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生猪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杜绝,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激素、色素、生长调节剂、抗菌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现象经常发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农产品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要求愈来愈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面临严峻的形势。 农产品国际贸易壁垒不断变化,对质量安全的要求更加苛刻。2006年开始,欧盟实施“新食品法”、日本实施“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这对农产品出口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2006年5月29日,日本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这个至少涉及300种农产品、796种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53862个限量标准的制度,被称为“世界上最苛刻的农残比”制度。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占出口总量的32%,“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最大。据海关统计,2006年6月份,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5.9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31亿美元,同比下降18%。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 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需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是提高农民收入,长期以来影响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业效益不高,大宗农产品价格低迷,农业结构调整难度很大,其中农产品的安全、优质问题更为突出,质量和安全是影响效益的主要因素。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农产品品质营养和安全卫生的消费要求愈来愈高,农产品质量不仅要放心安全,还要绿色保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对农业部门提出了依法管理的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赋予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权利,增强了农业部门的权威性,但同时也增加了农业部门的责任,农业部门能否指导好农民生产出安全放心的农产品?能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居民消费?能否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查处问题产品和违法责任人,控制危害发生?这些问题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考验。 存在主要问题 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表现在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薄弱,还是追求产量的多,注重质量的少,有的农民对上市销售的粮食、蔬菜滥用化肥、农药,有的考虑经济、有效,仍在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违禁农药。经营者、消费者虽然知道农药残留有害,但由于难以辨别,加之有害物质对人体产生隐性、慢性伤害,常抱无所谓的态度。管理者,因为业绩考核导向,重视个别典型事例,忽视普遍性问题,重农产品认证数量,轻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整体水平。 责任主体难明确。目前江苏省农产品生产组织化程度还不高,尤其是苏北地区的粮食、蔬菜、瓜果生产,农业企业较少,且规模普遍不大,难以组织标准化生产,对大多数农户生产无法进行质量安全控制与约束,加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健全,大部分农产品可以不经任何检测就直接进入市场,缺乏有效法律或技术手段的制约。加之优质农产品不优价,鲜活农产品常常现采现卖,没有包装标识,消费者无法识别质量好坏及产品来源,出现“主体难找,责任难究”。 监管体系基础薄弱。农业标准虽然制订了很多,但在农产品的种类、项目、指标等方面依然不齐全、不配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评价缺少依据。农产品检测机构在部、省、市三级已经基本建立,但大部分机构的仪器设备不配套、人员力量不强、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丰富,除了能检测常规的农残、重金属等指标外,对一些激素、色素、毒素、新农药制剂、化工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不了;县级以下基层检测站大多数还没有建立,缺少监管手段,乡镇、基地、市场速测站(点)建得很少,少数设了点但没有很好地运行。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GAP、HACCP等质量认证体系还没有在生产领域示范推广。 长效监管机制不健全。前不久我国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撑,但当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配套办法、制度及执法体系还不完善,如由于农产品质量标识明示制度尚未建立,质量安全追溯无法实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不建立,不合格的农产品可以进入市场、餐桌;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不严格,使高毒高残留农药在生产中被继续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强制性监督抽检没有制度化,使质量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得到控制;政府、企业、生产者、社会各方面都参与监管的局面远远没有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加强管理的对策 大力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强化生产源头治理。优质安全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根本。一是要加大高效低毒农业投入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力度。近几年国家通过863计划等科技项目,扶持了一批农业生物产品(农药、肥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等)的研究开发,但品种数量不足,产业化生产不够,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加快新品种开发,加快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生产步伐,提高产量降低成本降低价格。同时对农业生产者应用生物产品政府要象良种补贴一样给予价格补贴。二是对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在生产和经营上要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高毒农药的销售要登记备案,不得随意生产、销售和扩大使用范围,并加强质量抽检。三是组合优化栽培、土肥、植保等技术,把无公害清洁生产技术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重点,指导、培训农民科学用药、合理施肥,大力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测土配方施肥,尽可能减少农药、化肥用量,降低对农产品和农业环境的污染。四是鼓励引导农民逐步建立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用药施肥等情况如实进行记录,便于追根溯源。五是大力推行全程质量控制,在农业生产领域引进示范推广GAP、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实行规范化生产。 重视优质农产品标识管理,促进优质增收。目前江苏省虽已有2800多个产品通过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有1500多个,获证产品占整个消费农产品的比例仍然很低,加之获证产品大部分都没有加贴标识或标志图案,使消费者难以买到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影响了优质优价市场机制的建立。因此必须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标识化管理,要求所有获证产品都要加贴标志或印刷统一的标志图案,带标上市,对标识困难的应建立生产、流通档案或建立专区销售,并对经营者给予优惠条件,营造优质优价的市场氛围,既解决生产优质安全农产品增加效益的问题,又满足消费者对优质安全农产品的消费需要。要鼓励发展农产品超市、连锁配送和专卖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农产品的包装化销售,解决农产品流通的“三无”问题。 强化基础体系建设,增强支撑保障能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定体系。标准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尽快完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每一类每一种农(畜、水)产品的各种有害成份都要有全国统一的安全限量标准,并配套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法标准;地方标准的重点继续放在生产技术规程的制定上,规范生产过程管理,围绕国标或行标的要求制定地方标准。通过建立系统配套完整的标准体系,为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检验、评价等提供统一的依据。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已经有了完整的规划,要尽快启动实施,一是完善机构网络,重点建设县一级的检测站和乡镇、市场、基地的速测点,解决检测手段问题;二是提高检测能力,对部、省、市级质检机构要进一步改善仪器设备手段,加强人员考核培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认证认定工作要实现制度化,统一认证的程序和要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要常年性受理;简化认证的程序手续,产地与产品认证一体化进行;实行分级管理,现场检查等工作交给地方农业部门。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消费安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扩大监测的区域范围、品种类别、指标参数,增加监测的频率,对食用农产品实行全方位周年性的监测。结合农产品收获上市季节和高危害季节,组织开展突击性的专项抽查,如春季对茶叶、夏季对青菜、秋季对大米、水果等实施专项质量抽查,为消费者及时提供产品质量状况信息。对通过认证取得标志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要开展监督抽查,确保产品质量,对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淘汰不能保持产品质量的企业,为消费者提供名副其实的安全产品。总结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经验,完善制度,强化企业、市场和生产者的自律行为,逐步构建政府强制性监管、生产经营主体自律、社会舆论监督的全方位长效管理机制。 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现依法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因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首先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办法,让法律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操作执行。农业部已在组织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地方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其次要系统地组织培训,对各级农业部门的领导、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普遍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的培训,全面准确掌握法律条款的内容和含义,为依法管理提供理论基础;第三要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是普法的重点对象,要通过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向广大农民宣传,通过市场管理部门向经营者宣传,通过大众媒体向消费者宣传,让各级领导、相关部门和社会大众都了解法律的内容精神。 强化组织协调,加大投入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在农业系统内部涉及行政管理、执法、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不同性质的部门,在系统外部涉及食药、质监、工商、卫生、环保、经贸等相关部门,农业部门在发挥主体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利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齐抓共管的合力,对农产品实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工作,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的支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不仅保证基础体系建设,而且保证各项监管活动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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