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浏览人数:994 2007-08-08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及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需要对农村产业结构、农业内部结构和农产品结构进行以市场为导向的战略性调整。而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常常处于弱小分散、势单力薄及信息不对称等弱势地位,因而需要组织起来,壮大力量,以搏击市场。这要求在以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发展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和实现规模经营,这就需要家庭经营制度与合作经济制度进行有机结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对农村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小,其作用未得到应有发挥。从全国规模看,按照科协统计,参加专业技术协会的人数为620万,仅占全国农户的3.5%;按照供销社统计,参加供销社系统组建的专业合作社人数为858万,占农户的4.8%。两者相加也不过8.2%。即使按照农业部门的估算,全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万个,带动农户4000万,也不过占全国农户22.6%。何况各界反映此数据明显偏大。从各省区发展规模看,一些省区几乎是空白。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贯彻不到位,合作组织仍难以做到规范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已有的专业合作社都面临着依法登记的问题,按照法律的规范,对这些已有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完善已迫在眉睫,当前应把此项工作当作重点的重点。目前专业合作社数量还较少,覆盖面小,应当增加数量,尤其是扩大规模,促进同类合作社自愿合并或组建合作社,搞联合社,为了维护合作社合法数量,增强互助和自律还可以组建合作社协会等等。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律性不高。我国很多行业协会为镇级农办所办(即官办的多),按产、加、销分段设置的多,难以起到高效、统一的协调和推动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价格协调、利益调解、行业损害调查、保护农民利益、避免市场恶性竞争等行业自律作用。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建议
        提高认识。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在解放农村生产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否定农业合作的错觉,使农民“谈合色变”,一些干部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也不太清楚,有的将其等同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在认识上,首先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过去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区别开来。在操作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能侵犯农民家庭经营的自主权,不可改变农民财产的所有权,这是由合作经济的性质“成员的分散产权是合作经济的基础”决定的。
        财政支持。在国外,美国政府对合作社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扶持,1996年美国联邦政府用于农业合作社和农村社区发展的总投资多达20亿美元。日本政府为了确保农业的发展和农协组织的有效运行,国家政府每年拨款10亿日元补贴农协中央会、各道府县的农协会也从当地政府得到补贴。据农业部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有些省市也已经采取行动:北京市财政1999年和2000年每年拿出2000万元专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两年也有相应的扶持计划;江苏省2002年安排1000万元财政资金专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世后,面对农业产业化和合作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政府对支农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也应做出相应调整。特别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某些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购销或出口等给予财政补贴,来实现政府公共财政对农民的扶持,把弱质农业逐步培育为基础产业。
        税收支持。法国在各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时,政府给予投资补贴,平日免去其应交的工商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还给予低息贷款。在美国,19世纪末政府就豁免了合作社的全部赋税。在其后半个世纪里,合作组织一直是享受着免税待遇。1951年以后根据税法取得免税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才能享受赋税减免待遇,但对于无豁免权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仍然享受免税待遇。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它既是经营组织,又是自我服务组织,是一种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非营利性组织。因此,它的经济效益通常较低,尤其发展初期困难较多,各级政府应从有利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持续发展、实现农民增收的目标出发,在国家没有明确制定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税费优惠政策之前,借鉴国外的经验,积极探索并在自己管理的税费征收范围内,制定一些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及其加工品,采取免征流转税和所得税,同时放宽农产品出口政策限制,以提高其竞争力及发展后劲。
        理顺利益分配机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内部成员是具有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生产者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按照合作原则,合作组织在向成员提供服务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这并没有限制合作组织向非成员开展业务,合作组织不仅对外可以盈利,甚至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其内部要完善二次分配办法,要正确处理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可采取建立风险基金、合理让利、制定最低保护价、利润返还、预付定金、赊销生产资料等方式扶持农民发展生产。对合作社和农民,应坚持按交易额分配为主、适当进行按交易额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完全按股分红或以按股分红为主的分配形式,虽利于筹集资金且操作简单,但却难体现组织“交易联合”的本质特征,降低了“合作”的程度。因此按股分红要适度,一般不要超过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要引导建立利益互补机制,也就是合作组织内部几种主要的服务功能之间,要形成一种能够相互抵消和消除所出现的亏损或赤字,做到利益互补、具有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活力的机制。
        尊重农民的多种选择。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这是农民合作组织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切忌政府盲目千预,急于求成,拉郎配,归大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违背农民自愿和按市场规律运行的原则。另外,在当前阶段,社会资本的作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不要随便扩大合作社的规模、不能破坏它的社区性。否则,拔苗助长,欲速而不达。
 
来源:0707 作者:汪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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