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
浏览人数:728 2007-09-21
 
        随着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合作金融在机构和业务上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其自身体制上的一些原因,全行业仍面临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范管理,适应市场竞争,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一项系统工程。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的现状及表现
        (一)农村合作金融信贷资产质量低下,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
        不良贷款比重高居不下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我国农村主要以“三小”为生产单位,具有生产规模小,技术含量低,抗市场风险能力差的特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目前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面临的资产经营风险远远高于其他商业银行。一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核销来消化不良贷款,或通过大量增加贷款来稀释不良贷款比例,实际增量贷款的质量仍然是个突出问题。据统计,到2005年末,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率26.17%,农村信用社按照四级分类统计不良贷款率为16.9%(按贷款五级分类测算达30%),个别农村信用社按五级分类计量不良贷款余额占比高达70%以上,整体比城市金融机构高20多个百分点。
        2007年5月,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的信息表明,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圆满完成了全国21300家法人机构的26268亿元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实现了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由以期限管理为基础的贷款四级分类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贷款五级分类过度的工作目标。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表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状况比预期要严重得多,账面不良贷款比四级分类大幅增加,贷款潜在损失比较严重,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较大,区域和单体机构信用风险集中问题十分严重。
        同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发达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相对要高,落后地区则很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其净值是个负数。在这种严重负净值和高比例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在高位运行。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操作风险严重
        综观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发生的经济案件,大多与操作风险存在联系。据粗略统计,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80%的案件都是由操作风险引发。通过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累积过程分析可以发现,大量损失是由信贷流程关键环节人员违法操作造成。由于一些农村合作金融人员观念陈旧、管理偏松、现代化管理手段落后,对信贷资金管理缺乏科学方法,操作上的随意性很大,造成了信贷管理环节薄弱。如在发放贷款时未能执行“三查”制度(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一些信贷人员发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垒大户贷款,对借款人的抵押担保物价值评估过高,抵押不足(质押物过低)借贷分离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任,分社代表人和信贷员均有数额不等的信用放款权利,贷款发放往往一人说了算,存在一户多元和冒名、假名贷款等违规现象。两年多来,省农信联社不断加强专项检查,平均每个县级机构达3次,每个网点机构3.7次.但违规违章操作的问题仍严重地存在.制度执行力远弱于其他金融机构。
        (三)农村合作金融业务单一,抵御风险能力虚弱。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有拓宽业务范围,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投融资,搞好多元化经济才能最大限度地筹集资金和获取利润,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长期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重视存贷款业务,没有对中间业务进行准确定位,没有从经营战略上把中间业务作为支柱业务加以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开办的中间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业务领域,如估算、代收付业务,而咨询、评比、信息服务、担保业务、代客户理财等新兴的、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开展很少;金融衍生类工具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基本空白。
        2006年,中国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达到2701亿元,约占营业收入的18.20%,工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达到163.44亿元人民币,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9.00%;农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为139亿元,占净营运收入的比例达到11.51%;建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38%,占总收入的比重从6.6%提高到8.56%,而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却仍低于5%。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治理机制不完善
        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设立了社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一整套治理机构。但是实际上这些机构形同虚设并没有产生真正产生相互制约的实际效果。所有权实际上集中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事长或主任的个人手中,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其经营决策往往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民主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而失去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致使人情贷款时有发生,导致大量贷款无法收回。
        (二)经营缺乏独立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非常微妙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得益于政府的支持,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的影响乃至控制。一方面,由于政策导向问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性干预使其无法真正实现独立经营,一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被迫增加“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信贷投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实际上异化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货币化”的一个重要制度基础,是政府实现经济目标或政治目标的主要金融基础。村委会的贷款多数是乡镇政府的硬性摊派和带有政府色彩的项目贷款,最终承接风险的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其带来了沉重的不良贷款负担。
        (三)风险管理方法落后,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管理大多是以事后补救为主的亡羊补牢式,缺乏有效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对易发生操作风险的环节岗位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在人员素质方面,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一高两低”,即年龄高、文化水平低、专业技术水平低,由此带来的是经营理念陈旧、管理水平不高、创新意识不强等问题。从职工队伍来看,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引进高素质人才比较困难,造成职工队伍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层次较低,总体素质和商业银行比起来存在差距。相应的业务培训工作开展较少,即使开展业务培训,也只限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缺乏全面性、经常性和连续性的专业培训,多数职工没有经过严格的训练,难以适应风险防范的需要。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的管理对策
        (一)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治理机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能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关键。要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着力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应的运行机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不断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建立激励有效、约束严格、权责明确、资产分明的内控制度。使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真正发挥其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民主管理核心作用,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
        (二)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其资金投向风险较大,又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在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今天,法律的空白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不完善,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要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积极改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法治环境建设。
        (三)推进贷款模式改革,发展存款保险制度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信贷投向上不能仅局限于传统业务,要拓宽服务领域,提高业务经营的综合效益和规模效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坚持为“三农”服务,在市场定位上要有所区别。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差异性,选择并培育优质客户群,以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力。农村地域广阔,农户分散,资金需求数额偏小、期限较长;融资的信用负担能力低,抵押品大多无法集中,管理困难,有不少贷款只能凭个人信誉。因此,在信用贷款业务推进过程中,要加强对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既可降低金融机构了解贷款农户情况的信息成本,又可降低贷款的违约风险,提高回收率。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者利益、稳定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事后补救措施,能够起到稳定存款人信心和稳定金融体系的“公共安全网”作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应该是无条件的、强制性地投保,即所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应纳入投保范围,不能以任何理由作为借口来免除投保或申请退保。
        (四)加强风险监管,坚持金融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村合作金融风险,必须将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重点由合法合规性监管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坚持金融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建立起农村信用社自我管理、联社行业管理与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的机制。金融监管要突出抓基础环节、关键环节制定风险分类处置预案和监管法规、制度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则要着重加强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内控机制建设、员工科学管理等。
 
来源:0708 作者: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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