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副县长我国1978年开始实施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释放了农村生产力,一举解决了困扰中国人几千年的吃饭问题,也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巨大的资金积累。但随着包括农村生产力在内的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极大提高以及入世后我国农业面临的新挑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也逐步显现,其对农业的激励作用已逐步消散。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五个弊端 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多年来,各地一直在致力于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是大的,措施是实的,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其重重阻碍、进展缓慢也不可避言。近年来,又提出了“一县一品、一乡一特”和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等新的思路和重点,但推进难度大、进展速度慢也是显而易见的。分析其原因,主要还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种养认识难统一、步调难一致,甚至经常出现“水包旱”、“旱包水”等怪现象。 不利于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对土地有着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种养什么,怎么种养,完全是农民自己说了算。但农业科技的最新成果却掌握在农业科研院所以及网络不太健全力量不太充足的服务机构这一边,它们与农民之间没有必然的利益联结,加上农民本身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对新事物的接受程度,农业新科技很难推广普及。同时,农村大批的青壮年劳动力背井离土外出打工,在家里留守的有人戏称为“三八六一”部队,从事种养业的则多是些妇女和老年人,要想让他们跟上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不利于农产品质量的提升。我国温饱问题解决后,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们追求的不再是吃饱,而是要吃好、好吃,吃出健康、吃出品位,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瓶颈,但现在的这种千家万户的分散种养格局,要想推行统一的标准化生产技术,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何其之难。 不利于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形成。平均分包土地的格局使农民在有限的土地上增加收入的难度增大,扩大经营规模又没有多余的土地,“恋土”情结又使其担心放弃土地后生活没有保障,有限的土地反而成为农民持续增加收入的束缚。 不利于应对自然和市场两种风险的挑战。土地分散经营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充分调动单个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必然导致各自为战、自行其事,致使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化程度降低,土地改良、设施配套等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投入难以有效发动和组织,千家万户的小生产更难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相对接,农产品“多不得、少不得、不多不少很难得”和“不愁长、只愁卖”的困惑无法得到有效化解,农业生产应对自然和市场两种风险挑战的能力在减弱。 在政府引导下让市场来配置土地资源 前面列出这么一大堆问题,绝不是要否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划时代的土地变革,更不是要回到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老路,我们所要探讨的是,如何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基本土地制度不变的前提下,趋利避害,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这也是我国目前提出的“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并日臻完善,解决土地分散经营的弊端最根本的途径还是要采取市场的办法。但这里提出的让市场来配置土地资源,绝不是顺其自然,更不是放任自流,政府应该在舆论上引导,政策上激励,资金上扶持,服务上促动,让土地这个特殊的商品市场也“活”起来,使更多的种养大户、农业园区等因时而生。实际上,全国各地也正在悄然无声地发生着一场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以契约的形式,把世世代代耕种的土地自愿交付给他人经营,毅然告别土地,进城入厂闯荡。 首先要解决转给谁的问题。总的原则是要将土地流转给有能力、有实力、有技术的各类主体,包括农村种养大户、合作经济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园区、工商企业等。这些经营主体能够向土地注入大量的资金用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土地产出率,能够建立自己的服务体系自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提高农业科技转化率,能够有效地组织专业化分工和机械化作业提高劳动生产率,能够直接与市场建立通道在生产资料购进和产出品售出上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那些原本从事分散种养的农户可以在土地流转中获取稳定的收益,并将自己彻底解放出来,或到城市打工挣钱,或到企业成为工人,如果留在土地上则转变为“职业农民”。 其次要解决如何转的问题。土地流转应坚持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运用市场经济法则,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流转途径。一是转包,将承包地转让给另一方经营;二是出租,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租给另一方经营,收取一定数量的租金;三是入股,将土地折价或按照一定的比例参股,从经营收益中分红;四是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出让给另一方经营;五是互换,将相互之间的土地交换经营,以解决生产不便和结构调整的问题。以上列举的仅是时下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这些形式各有利弊,很难说哪一种方式最能给农民带来好处,必须因地制宜,因人而异。 再次要解决由谁转的问题。土地流转的唯一主体始终是农民自己,这毋庸置疑,但我们千万不可错误地理解为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己的事,这其中政府应该扮演主角。一是强化宣传引导。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农民工作,宣传引导最重要,也最奏效。应晓之以理,通过算帐对比的办法,宣传一家一户分散种养的弊端以及通过流转推进规模种养的好处,破除僵化思想和“恋土”情结;应动之以情,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便于理解和接受;应放大典型,让群众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二是出台政策措施。各层各级应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重要举措,思想上重视,认识上统一,政策上倾斜,将人才、资金、技术、信息、补贴等各类要素向大户集聚,鼓励促进土地向大户集中。三是培植市场主体。目前的土地流转农户自发流转比重大,集体组织引导流转少,规模化推动力量不足,“我想转包,谁要”与“我想承包,谁有”的矛盾非常突出,因此培植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市场主体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县级应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和土地仲裁机构;乡镇应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等;村级应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或土地信托组织(也可形象地称之为“土地银行”),这种组织就像银行吸储一样,接受农户申请托管的土地,再通过多种途径,把农田转包出去。也可像建立劳务、房屋等中介组织一样,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组建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四是加强规范整治。土地流转应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刮风,不能强制推行。应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在既定的“游戏规则”下,签订规范的合同,实行登记制度,并由村委会备案。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应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建立完善土地档案,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应对已经流转的土地进行普查登记,集中整治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不规范的行为,促进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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