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江苏省水稻良种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水稻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文件规定,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二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水稻良种是指通过省级以上审定或认定的、稻米品质达《优质稻谷》(GB/T17891-1999)三级标准以上的高产优质水稻新品种(组合)良种。 第四条核定的项目区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由江苏省农林厅、财政厅联合批准并行文下达。通过建立水稻良种补贴项目县(以下简称项目县),组织实施水稻良种补贴项目。 第二章补贴资金的申报 第五条根据江苏省水稻良种补贴项目年度计划,良种补贴项目县及实施规模,由省农林厅和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选择项目县和高产优质水稻品种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具体要求如下: 1.发挥区域优势。项目县必须符合《江苏省优质稻米产业发展规划(2003-2007年)》的范围和要求。 2、突出规模效益。项目县常年水稻种植面积30~50万亩的实施规模在20万亩,常年水稻种植面积50万亩以上的实施规模在30万亩。实施区必须集中连片,以整建制的乡(镇)为一个实施单位。 3、符合市场需求。补贴的品种必须是具有市场需求、稻米品质有优势的优质水稻品种。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补贴对象与方式:补贴资金通过中标供种企业以优惠价(中标价扣除财政补贴后价格)向项目县实施区农民供种的方式,把补贴资金补贴给农民。 第八条补贴标准:优质粳稻每亩补贴8元;质杂交籼稻每亩补贴15元。每年由省财政厅、农林厅统一以项目县为单位通过规定亩均用种量的方式核算价格。 各地为组织落实项目实施发生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包括本地区为组织实施项目必需的宣传、技术服务、协调和监督等费用,不得列支综合示范方、无公害粮油生产基地以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九条供种企业的补贴条件: 1.中标后5天内向项目县财政主管部门按标的总额3%的标准缴纳投标保证金。 2.在供应良种前,与项目县农业主管部门签订供种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 3、按照不高于省定的最高优惠供种价格供种。 4、按照供种清册规定的供种地区范围、农户、品种、数量等要求及时供种并免费提供集中送货到整建制村的服务。 第四章资金拨付渠道与方式 第十条由省财政厅、农林厅审定各项目县上报的水稻良种补贴实施方案,招标确定供种企业后,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及时下达补贴计划和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计划包括各项目县的供种企业名单、补贴面积、补贴品种、对农户的最高优惠供种价格、对供种企业的补贴价格和补贴金额等内容。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支农专户直接拨付到项目县财政局,再由项目县财政局根据苏财农【2002】14号文件规定按比例分步直接拨付到供种企业。 第十二条项目县所在地财政报账部门在收到省拨资金后5天内预拨50%的补贴资金给供种企业,其余50%的补贴资金在播种后由供种企业凭与项目县农业主管部门签订的供种协议、供种清册(样式附后)和销售种子的发票原件等报账资料,到财政报账部门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省下达的良种补贴实施规模文件,由各项目县农林(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申报水稻良种补贴实施方案。具体包括对本地区水稻良种选择、分乡(镇)布局、产销衔接等方面内容。 第十四条各项目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供种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套购种子、坑农害农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项目县财政部门应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水稻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服务、协调和监督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日常监管和检查,严把审核关;不定期对辖区内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切实保证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在供种结束后,项目县农业和财政部门会同供种企业将本地区购种户名单、实际购种种植面积、购进品种、数量、实际购种价以整建制村为单位上墙张榜公示,同时在县农业、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每年12月31日前,各项目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当年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结果、资金补贴到位情况等上报省农林厅和财政厅。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谎报、虚报情况和项目或挪用、截留、挤占补贴资金及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执行的,除责令纠正外,省财政厅和农林厅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农林厅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农林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江苏农林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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