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浏览人数:832 2007-01-24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条例》施行以来,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公布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余3个省正在制定方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督促各地按照公布的标准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现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前后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详情可登陆民政部网站查询(网址为:www.mca.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全国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民 政 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下载文件: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doc 全国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标.doc

 
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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