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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为实现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奋斗目标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三个行政执法责任制文件已于日前颁布施行。 这三个文件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为重要指导原则,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主要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规定,在认真总结我省有关地方和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借鉴其他省市有关文件从而制定出台。 一、《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解读 《规定(试行)》就全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推行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工作体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所需要的实施的主要制度,以及对推行工作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基本性的规定。 (一)何为“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第2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综合制度。因此,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个制度体系,包含了一系列配套制度。该规定在第三章明确了应当建立健全的13项配套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制度,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时,及时调整、公布相关执法依据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分解执法职权,落实岗位职责。 (2)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示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步骤、具体时限及责任追究、监督方式等内容。 (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即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上报备案审查,并定期在本地区通报。 (4)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即地方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情况、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是其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是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学法培训情况记入本人的《公务员培训证书》,是其任职和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5)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制度,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向公众介绍和宣传本部门负责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6)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即县级以上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7)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执法特点和具体执法要求,制定行使执法职权的程序规定。 (8)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即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地方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 (9)行政执法案卷及评查制度,即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并定期组织案卷评查。 (10)行政执法投诉和回访制度,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设立投诉点、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多种方式,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11)行政执法报告统计制度,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向上级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 (1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13)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二)如何推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的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落实,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因而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都负有领导责任。具体来说,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均应当依照该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编制、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下级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体制。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在委托机关的指导下,参照建立相关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该规定5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此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还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被检查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 通过这一系列的领导、实施、检查监督体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够得到有力的落实,并能够大大促进我省的县市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提升。 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解读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的考核评查检验、评价和奖惩的活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只有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功能。 (一)评议考核的领导和考核主体 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日常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意见。 (2)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3)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4)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1)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依法设立,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是否正确;是否做到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改变行政执法决定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是否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3)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有无执行立案、受理的有关规定;在执法时有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有无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有无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依法履行回避义务;执法过程中,是否遵守法定时限;有无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 (4)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文书是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执法案卷有无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行政执法案卷内容是否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如何;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情况如何。 (三)评议考核的标准及考核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考核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组成:通用标准依据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和本级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确定;专用标准依据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 (1)省级通用标准由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制定;省级专用标准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报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省级标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并可以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原定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通用标准分值占30%,专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50%;外部评议情况分值占百分之20%,并且应当主动征求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等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直接参与评议考核。 (四)评议考核的结果及应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成绩突出,考核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重复评议考核。相关考核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三、《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解读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责任。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所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和切实开展的13项重要配套制度之一,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一)行政执法责任的承担主体及责任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人员为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为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和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行政执法责任。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范围包括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如果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或者因不可抗力引发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行为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二)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主体及责任追究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工作;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日常工作由承担法制、监察和人事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 (3)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追究。 对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和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认定,由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进行确定和追究,由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办理;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国务院规定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对于下列情形应立案调查: (1)被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 (2)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已经生效)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 (3)被审计等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提出行政处理建议的; (4)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等。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对控告、检举、投诉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负责行政执法责任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如果不服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处理或者行政处分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诉,但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 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综合先进的资格等;这些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比例较高,或者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综合先进的资格;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当视情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取消评比综合先进资格等处理。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除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综合先进的资格等责任追究方式外,还有离岗培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给予行政处分等形式;这些责任追究方式,也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如果行政执法人员积极采取措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如果行政执法人员有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行政执法责任有关情况不上报或者不查处;对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拒不纠正;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或者责任追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害等情形,应当从重处理。 责任追究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同时追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