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林厅祝保平副厅长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浏览人数:940 2007-11-16
 
      农村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确立了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也因此确立。由于农户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在商品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共同面对市场风险受到农民群众普遍欢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行不规范、组织和成员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对此,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2004年以来的4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做了具体部署。经过三年的广泛调研、论证、起草和审议修改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有什么意义?
      [祝保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又一部市场主体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多部市场主体法,但原有的法律不能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际合作社法律的经验和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盈余分配机制等方面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法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我们认为这部法律最突出的四大亮点就是明确法人资格、适度规范组织行为、规定国家扶持政策、创新农村经营体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是解决哪些问题?
      [祝保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又一部市场主体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多部市场主体法,但原有的法律不能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际合作社法律的经验和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盈余分配机制等方面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法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我们认为这部法律最突出的四大亮点就是明确法人资格、适度规范组织行为、规定国家扶持政策、创新农村经营体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哪些特点。
      [祝保平]: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3个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性质。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例如可以是种植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葡萄种植、蔬菜种植等专业合作社。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如何体现的?
      [祝保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是法律对该组织人格的确认,在本法颁布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的设立、登记、贷款和交易的障碍都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相关,因此,明确其法律地位是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后即享有法人地位,即法律认可了其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从而可以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
      五、农业部门如何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祝保平]:法律明确赋予了农经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能。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增强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增强合作社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水平。一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切实把法律送到基层、送到农户。加强多层次培训,既要抓好系统内部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加大对合作社业务骨干和辅导员的培训,加大对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培训,还要加大对农民的普法知识培训。二要依法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按照法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江苏的工作实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梳理已经出台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科技、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好财政扶持项目。三要抓好规范化建设。上半年,我厅联合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指导与服务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07]14号)。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抓紧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类指导与规范,做好法律实施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合作社登记前的辅导咨询工作,把辅导咨询与合作社登记及规范运转结合起来。
      六、我省“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祝保平]:近几年来,我省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推进“四有”(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活动,“四有”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全省涌现了一批具有较大经营规模和一定合作手段、制度健全、效益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创建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全省共有“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300个,其中,省级“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388个,省市县三级联创“四有”的良好机制初步形成。开展“四有”创建,增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活力,促进了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四有”合作组织,通过规模购销,减少了交易费用,降低了成员生产成本;发展农产品加工,延长产业链,通过利润返还和二次分配等,使成员分享更多的加工增值利润。据典型调查统计,“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农民一般多增收20%以上。开展“四有”创建,为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规范发展的方向和要求,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创建“四有”也成为在发展中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途径。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充实完善“四有”内容。巩固和发展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创“四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机制。省里重点抓好省级“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每年考核命名一批省级“四有”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制度。各市、县(市、区)在积极争创省级“四有”的同时,要积极培育一批市级、县级“四有”先进典型,进行命名和表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七、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祝保平]: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同时具备5个条件:(1)有5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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