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农业人才高峰人才选拔办法
浏览人数:1208 2003-03-11
 

构建农业人才高峰人才选拔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快构建我省农业人才高峰,推进农业高层次人才开发,提高全省农业科技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教育、医药卫生、电子仪器、机械汽车、建筑、农业六大人才高峰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1]1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构建农业人才高峰“226兴农工程”,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建立专门的高层次人才库,经过培养或引进,产生一批高层次农业人才,形成优势明显的江苏农业人才高峰,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选拔建立高层次人才库的重点是:农业科研开发重点培养引进种养业前沿科研开发人才;农业新兴行业重点培养引进农业市场分析预测与信息以及农业标准化方面人才;农业安全保障行业重点培养引进农产品检测、农业环保等方面人才;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养引进农业生物技术、基因工程以及农林产品加工等方面的创业型人才;农业经济管理与贸易重点培养引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国际贸易以及农产品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农业科技推广重点培养引进15个主导产业、农技推广以及农业教育培训等方面人才。

 

第二章           

 

第四条     入选高层次人才库的对象为: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全省农业科研院所、农技推广部门、农业企事业单位、合作经济单位、民营农业科技企业等直接从事农业科研、技术和产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以及教育培训、农业经济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入选对象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的奉献精神;专业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入选作为国际有影响或国内一流农业专家人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成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条件。在学术技术成果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农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的系列成果,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专家所公认,近五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

2、在农业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等领域,近五年来,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或相当奖项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

3、近五年来,作为主要参加人员选育2个以上优良新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在生产中得到推广应用,产生显著效益;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研制2个以上新产品,获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评审认定为优质、名牌产品,在生产中得到开发应用,产生显著效益。

4、近五年来,作为重要参加人员在完成国家重大农业科学研究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或重大国际合作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近五年来,在农业经济管理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学术水平居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或作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

6、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杰出带头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国内外拔尖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七条    入选作为国内有较高知名度农业专家人选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成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条件。在学术技术成果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农业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近五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

2、在农业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等领域,近五年来,获得国家发明三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市(厅)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或相当奖项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

3、近五年来,作为主要参加人员选育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在生产中得到推广应用,产生显著效益;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研制1个以上新产品,获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评审认定为优质、名牌产品,在生产中得到开发应用,产生显著效益。

4、近五年来,作为重要贡献人员获得农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显著效益。

5、近五年来,作为重要参加人员在完成部、省重大农业科学研究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引进农业高科技产品和高新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近五年来,在农业经济管理科学研究领域,对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

7、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优秀人才;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8、近五年来,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4项以上,并经国家及省法规或技术质监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第八条    入选作为应用创新型农业高层次人才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成绩显著者可适当放宽条件。在学术技术成果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农业科学研究方面,近五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

2、近五年来,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推广、应用新成果、新品种、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等方面,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相当奖项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或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在省、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重点实验室或检测中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生产基地等创业创新型实体中,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在近五年来作出显著成绩。

4、在省以上重大农业科技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检测技术研究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实施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5、近五年来,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2项以上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经国家及省、市法规或技术质监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6、近五年来,在农业经济管理科学研究领域,对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

 

第三章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选拔工作应坚持平等择优的原则,每年选拔一次,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推荐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条          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应为每位推荐人选聘请两名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技术水平、业绩等提出推荐意见。其中,作为国际有影响或国内一流的农业专家推荐人选一般由南农大、南林大、扬大、省农科院等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专家(或具有相当学术、技术水平者)推荐;作为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农业专家推荐人选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作为应用创新型农业高层次人才推荐人选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十一条              以市为单位组织推荐的人选,由市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步评选后,报送省农林厅人事处。省以上单位推荐的人选,由省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步评选后,报送省农林厅人事处。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选拔工作,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或省内有关知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的基础上,对推荐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被推荐人选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评委员的赞成方能通过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各市、省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培养与管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各市、省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农业人才高峰培养对象的选拔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林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来源:省农林厅文件(苏农人[2002]18号)

责任编辑: 邵红宁[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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