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农业人才高峰人才培养工作办法
浏览人数:1213 2003-03-11
 

构建农业人才高峰人才培养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农林厅、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构建农业人才高峰的实施意见》(苏农人[2002]9号),顺利组织实施“226兴农工程”,加快培养农业高峰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入选农业高层次人才库的人才培养采取以用人单位培养为主体,以行业拔尖人才培养为核心,以项目建设或课题研究等为依托,以人才开发资金资助为激励的办法,通过5年培养或引进产生20位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国内一流的农业专家,200位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农业专家,600位应用创新型高层次农业人才。

 

  第二章    

 

第三条          人才培养计划由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应坚持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为人才培养创造成才条件。各市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安排各类科技攻关项目、农业专项建设项目以及重要研究课题时,应优先推荐由农业高层次人才担任项目或课题主要技术负责人,专门负责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方面工作,必要时还可面向海内外吸引招聘农业高层次人才,既可促使人才早日创业成才,又能显著提高项目或课题的科技水平。省人才开发资金每年有重点地资助一批农业高层次人才参与项目建设或课题研究,激励培养一批行业拔尖人才。入选的农业高层次人才在申报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时,必须以项目建设或课题研究为依托,重点围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新兴产业、农业安全保障行业、农业主导产业、农业科研开发、农业科技推广等领域。人才所在单位在工作安排、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方面应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优先为农业高层次人才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

第五条          加大中青年农业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力度。优先培养入选农业高层次人才库的人才,特别要把入选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中青年突贡特贴专家等优先作为农业高峰人才培养,进一步调整培养方式,改善培养效果,严格培养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各市、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采取各种形式,有选择地在苏南、苏中、苏北地区逐步建立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农业行业一流设施、一流水平的试验室、科技示范园、农林技术推广中心、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等,专门作为农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组织农业高层次人才对重大科研、生产项目协作攻关,为农业高层次人才科学试验、成果推广、培训等提供优越条件。

第六条          广泛吸纳引进国内外优秀农业人才。实行农业高层次人才与农业企事业单位直接双向选择制度,给予农业企事业单位充分的用人自主权,重点吸纳引进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新兴产业等发展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用人单位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可以申请享受安家、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等方面特殊的优惠政策,并鼓励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可以采用任期聘任、兼职、项目技术合作攻关等多种方式,特别对回国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可以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住权,也可以进行短期工作访问,用人单位提供便利。用人单位可以实行特聘专家制度,面向国内外公开聘请专业紧缺、发展急需的“特聘专家”,给予特聘津贴,特聘期间其在购房、子女入托上学、缴纳保险、短期出国等方面享受所在地市民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加强业务培训,加快人才培养。人才所在单位每年要为他们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或实践考察,同时要为他们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购买业务学习必要的图书资料。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业务培训,举办高层次人才研修班,邀请国内外专家、企业界知名人士作专题讲座,有计划地选送一批拔尖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或到国外大公司、大企业、大商务基地等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拓宽输送优秀高层次人才到海外培训渠道。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增加公派出国留学名额。鼓励中青年人才在职攻读硕士、博士,提升理论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激活人才培养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提供好的工作条件,采取特殊分配办法,把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纳入分配方案。对农业高科技成果,采取技术、管理要素入股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其成果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不受比例限制。赋予农业企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允许实行协议工资、按新品销售提成、股权奖励、技术入股等分配办法。鼓励用人单位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进行重奖。鼓励农业科技人员自带技术到农业科技示范园创业,允许按照特殊的分配办法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          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地位。进一步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在职称评审中突出注重技术创新能力和工作实绩,进一步放宽职称评审条件;在职务聘任中,按照“公开竞聘、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的原则,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强化动态考核,真正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激励机制,为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学术技术地位。对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破格晋升相应的职称,职务聘任可不受岗位设置限制。对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人才,可根据其实际水平,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各市和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人才所在单位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任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拔一批优秀拔尖人才担任农业科研推广机构、重点实验室、农畜产品检测中心、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课题组等方面的技术负责人。要积极推荐一批拔尖人才进入有关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

第十条          注重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每年通过举办政治理论学习班,组织高层次人才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省情、国情教育,使他们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培养为事业奉献、为社会服务的良好品质。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工作按照“上下结合,分层管理”原则,分级分部门明确职责。联席工作会议负责研究“226兴农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及重大问题决策。各市和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用人单位是人才培养和引进的主体,负责日常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实行动态管理,首届培养期为5年,培养期内实行分段培养,首段培养期3年,凡在项目建设、课题研究或在本行业发展中初步产生显著成果或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经考核合格,可再续后段培养期2年。培养期满后,由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议组对人才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届高层次人才培养库。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培养管理制度:

1、目标管理制度。在培养期内,应制定总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年度培养计划,并承担或参与相应的研究课题或建设项目。所在单位要与人才培养对象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作为双向考核的依据。

2、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江苏省“226兴农工程”人才培养信息库,跟踪管理,跟踪服务,并根据培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修改有关信息。人才培养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要及时存入信息库。

3、定期报告制度。培养对象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市、省各主管部门每年向联席工作会议报告一次培养工作综合情况。

4、奖惩制度。凡在项目建设、课题研究以及在本行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果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才培养对象,由政府给予物质奖励,授予荣誉称号;还可按市场运作的方式,从项目所产生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人才奖励资金,专门用于人才培养的再投入。对经考核没有取得实效的人才培养对象,视情况取消相应资格;对在政治上或其它问题上犯有严重错误、出国进修逾期不归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人才培养对象的,应取消其培养资格。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各市、省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培养工作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林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来源:省农林厅文件(苏农人[2002]18号)

责任编辑: 邵红宁[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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