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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构建农业人才高峰,培养我省农业高层次人才,充分调动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中开展评聘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 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执行。申报人的学历、资历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者。 (二)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 医师)资格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3、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三、申报程序 符合评聘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市以下单位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核实,送市农业主管部门核查并经市人事职称部门按照有关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农林厅;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核实,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农林厅。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规定,委托省农林厅组建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核准公布并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岗位数额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职务档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聘任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 2003-6-11 |